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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阳江两“黑老大”量刑不同 法院指依据充分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05日20:30
  中新网阳江十二月五日电 (记者陈明)作为中国公安部今年九月公布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七大典型案例之一的广东阳江黑社会案,于三日由广东阳江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后,有关宣判结果令人关注。

  阳江中级法院新闻发言人四日就许建强、林国钦为首的涉黑案一审宣判有关问题,回答了相关媒体记者的提问。法院认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依据充分。至于为何两个“黑老大”一个判死刑、一个判死缓,法院对此作出如下解释。

  根据中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法院一审之所以依法判处“黑老大”许建强死刑,主要依据的事实是其组织、策划、参与的故意杀人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许建强最早于一九九四年在广州南海渔村指使莫宗强枪杀了阮世光,后于一九九五年提供枪支帮助李建定枪杀了梁开子。一九九七年春节前又策划了谋杀司徒某,但未得逞;二000年又组织、策划了枪杀曾纪回一案。

  在这四起故意杀人案中,有三起案件致人死亡,其中两起是许建强组织、策划的。尽管之前杀害曾纪回的直接凶手黎权锋已伏法,杀害阮世光的直接凶手莫宗强也已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但法院认为,许建强所组织或参与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手段特别残忍,作为组织、策划者,其同样应当承担首要责任,而且他归案后认罪态度极差,毫无悔改表现,也无任何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因此依法判处其死刑。

  对于阳江“黑帮”另一位首要分子林国钦,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裁判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林国钦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林月允,伙同他人在该组织开设的赌场中放高利贷,后因追收高利贷,林月允的几个同伙在市区龙津路、君盈宾馆拳打脚踢被害人曾广荫,致曾广荫在次日因伤势恶化而死亡。在本案中,林月允作为该起故意伤害案的组织者,被依法判处死缓。

  林国钦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也应对该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所实施的该起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鉴于其既非直接的组织、策划者,也没有直接参与,因此,依法从重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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