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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点评:气候变化说文解字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06日09:58
  新华网北京12月6日电(新华社记者卢苏燕)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开幕在即,有关气候变化及其谈判的话题持续升温,老调新说如潮,解释也五花八门:有些是理解有误,有些是以讹传讹,有些是故意误导,还有些是“事实如此”。归根结蒂,气候变化问题“水太深”,专家们如是说。

  气候变化与全球变暖

  在公众眼里,气候变化就是天气变热,是全球变暖的同义词。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气候变化是气候要素在连续几十年或者更长时间段内的系统性变化,是长期统计结果,其原因可能是气候系统固有的内部过程,可能是自然界的外源强迫,也可能是人类活动导致。

  把气候变化真正当成问题来谈,始于上世纪80年代,因为科学界发现,全球气候正经历一场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1988年11月,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对气候变化问题进行科学评估。在2007年2月发表的第四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中,IPCC称,全球气候变暖已是“不争”的事实,而人为活动“很可能”,即90%的可能,是导致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而在2001年发表的第三次评估报告中,IPCC使用的是“可能”,即66%的可能性。显然,科学界对全球变暖,且是人为因素所致的论断增加了确定性。而所谓人为因素,主要是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向大气中释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

  全球变暖了。但究竟暖了多少?IPCC说,在1906年至2005年的100年间,全球平均地表温度上升了0.74摄氏度,其中仅1956年至2005年的50年间,增幅就达0.65摄氏度。

  对普通百姓,一天之内区区0.74摄氏度的温差几乎无法感知,但对整个地球,地表平均温度的这个差值却非同小可:科学观测显示,全球大部分地区积雪退缩,极端天气事件增多,生态系统发生明显变化,农业生产受到影响……

  不过,虽然很多人早就感到天气变热了,但各国领导人人说、各路媒体天天谈“气候变化”还只是近两年的事,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今年下半年的事。《议定书》到期与“后京都时代”

  表面上,“气候变化”问题陡然升温是由于12月即将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气候变化大会,而实际上,是围绕气候变化谈判展开的国际政治较量趋向“白热化”。

  2007年12月,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与会各方决定2009年在哥本哈根确定2012年后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安排。这是因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量化限制的国际法律性文件《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是2008年至2012年,即2012年到期。显然,这里指的是第一承诺期到期,而远非《议定书》到期。但一些人却趁机鼓吹“后京都时代”和《议定书》到期论。其原因究竟何在?

  其实,一些发达国家早就想抛弃《议定书》。比如美国,布什政府早在2001年3月即宣布退出《议定书》,甚至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态度有所转变的奥巴马政府也是拒不接受《议定书》;再比如一些发达国家,也是想方设法放弃《议定书》。在今年10月在泰国首都曼谷举行的气候变化谈判会议上,欧盟及一些发达国家就提出彻底抛弃《议定书》……

  众所周知,《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的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根本无所谓到期。发达国家之所以鼓吹“后京都时代”和《议定书》到期论,其主要原因是,《议定书》明文规定:在2008年到2012年间,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总体减少5.2%,其中欧盟减少8%,美国减少7%,日本和加拿大各减少6%,另有一些国家可以与1990年的排放水平持平。对于经济发展仍然为第一需要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议定书》根据《公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没有规定具体的量化减排目标。

  从《议定书》通过,至今12年过去了。面对法律规定必须完成的减排任务,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反悔”,同时向发展中国家发难…… 2摄氏度阈值与全球排放减半

  有消息灵通人士说,在今年哥本哈根大会上,欧盟将竭尽全力誓把“2摄氏度阈值”说写入协议文本,而且它打着保护全人类生存环境的旗号,欺骗性大,谁要不接受,或提出一个高一点儿的阈值,很可能被戴上不负责任的“高帽”。

  “2摄氏度阈值”说本身就是欧盟率先提出来的。其内容是,相对于1750年工业化前的水平,全球平均气温升高2摄氏度是人类社会可以容忍的最高升温,并由此引发出,为确保到本世纪末全球升温不超过这个阈值,则全球在2050年以前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的基础上至少减少50%,即所谓全球排放减半。

  且看2摄氏度的实质。有专家就分析指出,2摄氏度阈值说是基于一个并非科学界普遍认同的模型,尽管全球平均气温升高对人类生存环境和生存条件的影响毋庸置疑,但没有理论足以证明2摄氏度升温是极限,而对于不同生态系统、社会系统、经济系统来说,升温造成的影响也不尽相同,2摄氏度阈值说不具有权威性。因此,更有专家一针见血地说:2摄氏度阈值不是毋庸置疑的科学结论,而是价值判断和政治决策。

  再看基于2摄氏度阈值的全球排放减半。发达国家执意不对近在眼前的第二承诺期,即2012年至2020年的减排做出让发展中国家满意的承诺,而是奢谈在2050年时将二氧化碳排放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80%。这似乎看上去很大方,而稍作分析即可明白,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也要总体减排20%!

  经济发展是发展中国家的生存需要,其能源消费的绝大部分属于生产性消费,即便铆足了劲“跳着”降低排放强度,随着国内生产总值的提高,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还是会继续上升;但发达国家则不同,它们能源消费的大约70%是非生产性消费,其二氧化碳排放大多属于“奢侈排放”。

  此外,温室气体排放不能只看当前,不看历史,当前大气当中累计的温室气体80%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只占20%;而且不能只看总量,不看人均;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只是发达国家的1/3、1/4,甚至更少。法律责任与自主行动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联合国在1992年5月9日所通过《公约》中的根本核心。《公约》在篇首即开门见山地指明:“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社会和发展需要,(……)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

  接下来,《公约》又连续用几个“认识到”,指出发达国家必须“立即灵活地采取行动”,“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以及发展中国家为了社会和经济发展,其能源消耗将增加,特别是其经济对矿物燃料的依赖,使其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中将面临特殊困难等。

  至今,《公约》及其《议定书》已分别有192个国家和184个缔约方正式签署,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依据。因此,对于发达国家,无论是根据《公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还是《议定书》规定的具体目标,量化减排目标,实现绝对减排都是不容推卸的法律责任。但对于发展中国家,任何减排措施都属于自主行动。

  “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公约》语)。但尽管如此,至今人均排放较低、人均累积排放更低、且受发达国家历史排放影响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还是纷纷出台自己的相对减排计划,如中国就宣布到2020年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印度宣布到2020年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20%-25%;巴西宣布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预期基础上减少36.1%至38.9%……

  对于这些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特殊困难,但它们仍然本着对全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制定了上述相对减排目标。这种自主、自觉、负责的行动难道不该令那些“巧施伎俩唱高调”的发达国家汗颜吗?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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