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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修路非法购买爆炸物 云南一村主任“无心”触刑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07日16:00
  今天(17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村主任因修公路非法购买爆炸物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向荣书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分。

  经审理查明:2006年初,镇雄县牛场镇田坝村委会组织修建铁厂村至牛鼻子村公路,2009年通车后,由于部分路段狭窄,车辆通行困难,当地村民反映要求改造。村支书便安排被告人向荣书具体负责公路改造事宜。在改造工程中,因需要使用爆炸物,向荣书便到镇雄县碗厂乡向一不知人士以人民币1750元价格购买雷管174枚。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荣书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非法购买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且数额达174枚,属情节严重。但鉴于被告人向荣书购买雷管确系用于当地村委会修建道路,为村民生产所需,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分。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非法购买爆炸物的行为,是国家法律禁止的,不管你的目的是不是办好事,是否用于公益事项或实现公共利益。就常理而言,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系为公共利益和目的,也未造成社会危害,但公共秩序不容破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不容侵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法不容情的结果。但法院对被告人定罪而免予刑事处罚,也体现出法律对被告人的人文关怀,对公益目的当正确认识,法内施恩。(徐朝飞)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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