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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山区独生户可生二胎 否认计生政策有变

来源:重庆晚报
2009年12月08日02:47

  计划外生二胎暂不“开口子”

  我市人口基数大形势严峻,今后10年每年将净增20万人

  本报讯 “我市计划外生育二胎暂时不会‘开口子’。”在昨日举行的2010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上,针对近段时期有专家、学者的“中国进入老龄化,应鼓励生育二胎”的呼声,市委常委、副市长马正其再次强调,我市人口问题目前非常突出,计划生育仍是当前最迫切的工作,生育二胎必须满足相关条件,否则将严肃查处。

  据市人口计生委主任潘晓阳通报,2003年,我市出生性别比升到最高峰,达到139.7,位列全国第三。经过几年来持续不断的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取得初步成效,2009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到112。同时,全市常住人口出生率为10.13%。,同比上升0.03个千分点;自然增长率3.66%。,同比下降0.14个千分点。

  “我市人口基数大,人口密度居全国第11位,人均耕地接近每人0.8亩的国际警戒线。”潘晓阳称,更为严峻的是,今后10年,我市每年仍将净增20万人口。

  据了解,去年我市涪陵区等10余个区县部分“山区”和“边远高寒大山区”地区获准许生二胎,曾引起我市是否变相放开生育二胎政策的猜测。

  对此,市人口计生委表示,我市人口计生政策目前没有改变,允许这些区县乡镇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生育二胎,只是落实我市人口计生政策,对计划外生育的,仍将被严处。记者 王德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生二胎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0条规定,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以下10个再生育条件之一,均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 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 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3 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4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5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6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7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8 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9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10 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超生者被征40万社会抚养费

  我市违法生育现象目前仍然是个棘手问题,名人、富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生育屡禁不止。

  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人透露,去年,我市共查处违法生育4.1万例(含历年违法生育),查处社会特殊人群违法生育2800多例,其中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最高,达到40万元。

  此外,因为违法生育和不重视产前、孕前检查,我市婴儿出生缺陷率也极高,每30分钟就有一个出生缺陷儿降生,全市160万残疾人中,半数以上都是由出生缺陷引起的。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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