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县留守儿童被撞身亡 以城镇标准获赔28万
来源:
中安在线
2009年12月08日04:33
留守儿童遭遇车祸死亡,责任方是按照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这要看留守儿童在事发时是在农村还是城镇学习和生活。日前,和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宋某及当地某保险公司向一位因遭车祸身亡的留守儿童小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28万多元。
和县农民杨某夫妇长期外出打工,他们将年仅9岁的儿子小强交给孩子年迈的奶奶照看。今年9月份,在和县某镇中心小学上二年级的小强因遭遇车祸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肇事驾驶员宋某被公安机关控制。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小强的父母将宋某等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9月16日,被告人宋某驾驶被告人李某的拖拉机拉砖,因超载行驶且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将正在过马路的小强撞倒,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遇行人过马路所采取的措施不当,未及时有效地避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外,李某已为肇事拖拉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
庭审中,宋某表示认可事故的事实认定及责任分担并深表歉意。但是,原被告双方对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还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看法不一。宋某、李某及某保险公司认为,小强系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计算;原告代理人则认为,小强从小学一年级开始就在镇上的中心小学上学,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强虽为农村户口,但其父母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小强在事发前在该县某镇中心小学上学,而该镇又为建制镇,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因小强在事故中也负有次要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张敬元、欧大才、金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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