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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禁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09年12月08日12:03
  商务部、海关总署

  关于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的公告

  2009年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A? ??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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