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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否必须接受媒体采访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09日07:59
  最近,某省法院出台一部“法官守则”,规定法官在面对新闻媒体采访要求时,不得对媒体采访拒之门外;法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新闻媒体提出的采访要求,不得以需要请示为由拖延或敷衍采访;法官应当热情诚恳、从容大方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并提供必要的方便,不得生冷硬推。一句话,法官有接受媒体采访的义务。

  可以看出,上述规定的初衷显然是为了拓宽司法公开的渠道,让社会更多地了解法院审判和执行活动,从而为社会监督司法打开方便之门。一个敢于接受舆论监督的司法,才会赢得社会的理解和信任。在我国目前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的渠道尚不够畅通的情况下,上述“守则”的规定具有显而易见的积极意义。

  尽管如此,笔者却认为,将接受媒体采访规定为法官的义务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接受媒体采访违背了法官职责的基本要求。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其基本职责是依照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能否依法独立、公正地对社会矛盾和纠纷进行裁决,是衡量法官是否称职的基本标准。除此之外,法官不能、也不应当被赋予其他社会职责。规定法官具有接受媒体采访的义务,与规定法官有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的义务一样,都是违反法官社会职责要求的,其结果将会使法官变得越来越不像法官。

  其次,法官接受媒体采访违法了法官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法官行为的基本法律规范。各级法院制定的有关法官行为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官法的精神和内容相抵触。法官法对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并没有规定法官有接受媒体采访的义务。需要指出的是,法官法规定,法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这里的“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不能理解为上述《守则》中所规定的接受媒体采访,它们具有不同的含义,不能混同。法官不接受媒体采访并不等于拒绝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法院可以通过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或者其他有关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不能要求每一位法官都必须接受媒体采访。

  再次,法官接受媒体采访不利于维护法官的良好形象。客观、公正、理性是法官应当具备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素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因此,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过程中,应当与新闻媒体保持适当的距离,不能卷入社会舆论的漩涡之中。慎言是法官向社会展示公正形象的重要方面。强迫法官接受媒体采访,显然有违法官应当具备的中立的社会形象。

  最后,这种义务脱离了法院的工作实际。目前我国法院普遍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官审理和执行案件的压力非常大。如果要求法官随时接受媒体采访,对新闻媒体提出的任何问题都要详细地做出回答,那么法官将会占用相当多的精力来应对媒体的采访要求,其投入案件审理中的时间和精力就会大大缩减。这样做的最终结果,将是案件的审理质量随之降低,进而引起社会对法院工作的不满。

  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法院进行司法探索的热情无疑应当予以肯定。但是,任何司法探索都应当按照司法本身应有的逻辑进行。司法探索任何时候都要从司法的基本逻辑出发,坚守司法的应有规律,让司法真正成为司法,法官真正成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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