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09日08:30
“车”和“酒”一旦相结合,便成为点燃悲剧的引信。回顾一年来的醉驾事件,著名刑法学家储怀植和赵秉志两位教授有很多话要说。
“有必要修改相关法律,加大惩处力度,否则酒驾不可能有效遏制。”储怀植开门见山地表明了态度。
“应当承认,1997年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并没有考虑到现今的情况,因此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予以完善。”赵秉志说。
记者注意到,不论是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还是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规定,造成危害结果的才处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只能是治安管理处罚。
储怀植告诉记者,我国的刑罚处罚是以结果犯为主,国外的处罚是以行为犯为主,整个理念是不同的,主要是缩小打击面,但不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要改变整个理念不可取,但修改个别罪名还是可行的。
据介绍,我国现行刑法典的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酒驾的处罚存在一些缺漏。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威慑力有限,仅处罚结果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酒驾犯罪案件不具有针对性。“完善针对醉驾行为的刑法立法,可以适当参考增设"危险驾驶罪"。”两位专家说。
当然,遏制酒后驾车是一个综合的体系,不仅要完善相关刑法和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要改变根深蒂固的“无酒不成席”的酒文化观念。储怀植认为,公安司法机关加大惩处力度只是治标的办法,更深层次的治本办法就是要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治理酒驾犯罪这一类案件,刑法只能是最后的一道防线,绝不能单纯依靠刑法来遏制这类犯罪。我们既要强调法律措施、行政措施,也要注意全社会的关注、民情民意的表达。”赵秉志强调,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对遏制此类犯罪有更大的意义。
本报北京12月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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