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工商处罚推行“五严五宽” 初犯不罚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11日08:34
四种违法只记录不处罚
非蓄意虚假宣传可轻罚
传销、合同欺诈等重罚
本报哈尔滨12月10日电记者郭毅昨天哈尔滨市正式下发有关支持“八大经济区”建设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意见针对工商处罚初犯不罚制度列出具体执行标准,初次违法的可从宽处理。
黑龙江省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在今后一个时期,着力建设“八大经济区”: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区、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区、东北亚经济贸易开发区、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保护区、松嫩和三江平原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区、北国风光特色旅游开发区、哈牡绥东对俄贸易加工区、高新科技产业集中开发区。哈尔滨率先出台支持“八大经济区”建设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执法将坚持“五严五宽”,即:对主观故意违法从严,无主观故意从宽;对经济和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从严,危害轻微从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从严,社会影响较小从宽;屡查屡犯从严,初次违法从宽;危及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从严,一般违法从宽。
意见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违法行为将记录诚信信息、责令改正,可不予以行政处罚:一是首次超范围经营有证据证明不超过30日,超范围经营的品种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的项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主动改正的;二是企业不规范使用自己的名称,企业名称无实质性变化,对他人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的一般性违法行为;三是首次未悬挂营业执照及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四是企业未在限期内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意见规定,下列违法经营行为可以从轻处罚:生产型科研型企业已经具备开业条件,已申请且正办理登记手续,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不含需要前置审批的行业),但开业未超过10日的行为;利用自身经营场所,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在广告语中用词不当,并非蓄意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一般性违法案件;商标许可使用中,未及时办理许可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人能自行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一般性违法行为;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意见规定,下列违法行为从重处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特别是坑农害农、危及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经营案件;食品安全违法经营案件;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虚假表示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案件;商业贿赂、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传销、合同欺诈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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