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上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4·13”案件中为泄愤在闹市区驾驶公交车故意撞死候车乘客的肇事司机王建强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王建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庭上,旁听宣判的被害死者的妻子未等审判长宣读完毕,即失声痛哭,起身跪谢法官。
2008年7月,王建强与同事杨健发生纠纷并互殴,经公安机关鉴定,杨健被殴构成轻伤,后王建强多次采用堵其所在单位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巴士分公司大门等方法,要求中北巴士公司为其评定工伤。2009年4月13日13时许,王建强再次来到中北巴士公司,采用堵大门等方法要求中北巴士公司解决问题,因未得到满意结果,遂生驾驶公交车杀人以报复单位及社会之恶念。当晚9时许,王建强在不当班的情况下,从中北巴士公司红山路停车场私自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苏A28682的114路公交车,自东向西行至南京市龙蟠路“花木公司”公交车站时,故意将车撞向多名等车的乘客,将被害人李江、徐海林撞倒后,又迎面撞倒驾驶助力车的被害人孙国富,致被害人孙国富及助力车被卡在公交车右前轮处,并沿龙蟠路、建宁路、黑龙江路被一路拖行约5公里,致使其当场死亡。王建强驾车行至黑龙江路与中央路交叉路口时,闯红灯又将一辆爱丽舍牌出租车和一辆奥迪牌轿车撞损。随后,其继续驾车途中,被一出租车及警务亭保安拦停,被交警当场抓获。4月14日王建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5月15日被批准逮捕。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10月29日提起公诉。
在11月12日举行的一审开庭期间,被告人王建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当庭供述称其开车撞人就是“为了报复领导报复社会”,“一心只想撞人,具体撞了多少人,撞死或撞伤都不管”,根本没把别人的安危放在心上。
审判长沈晓蓓在宣判时指出,辩护人在庭审辩护时提出王建强的单位处理纠纷不当是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王建强与同事互殴而要求单位为其评定工伤,属不合理要求,单位不予同意并无不当,而且这也不能成为王建强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驾车冲撞行人及车辆,危害公共安全的理由。期间,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建强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证实,王建强具有扭曲的个性、心理,但未达到精神疾病程度,认定王建强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王建强以驾车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1人死亡及两辆机动车受损,社会影响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时,当“死刑”两个字刚从法官的口中说出时,旁听席上被害者孙国富的妻子忍不住失声痛哭,不顾法警的阻拦,猛地面朝法官跪倒在地连声道谢。而王建强则一言不发,神态木讷。
据悉,王建强家人虽未到庭,但已经通过律师表示判决过重,将决定上诉。该案审理期间,被害人家属并未向法院提起有关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而是已与王建强所在的南京中北巴士公司达成经济赔偿调解协议,中北巴士公司已向被害人孙国富家属一次性赔偿人民币78万元,并取得向被告人王建强追偿代付款的权利。
本报南京12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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