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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门”农民工深圳职业病院再遭拒 集体发维权呼声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2月14日16:05
  农民工书面材料

  中广网深圳12月14日消息(记者李强)今天近50名农民工为争取尘肺病检查,再次前往深圳职业病防治院。钟家泉告诉记者:再次前往职业病医院,就是看看有没有新的进展?在劳动部门至今还没有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职业病检查和鉴定?

  上午10点钟,近50名农民工一起走进深圳职业病防治院。来到大厅,准备领取检查表,一名工作人员开始询问,让他们出示社保、劳动关系证明,他们集体回答没有,这名工作人员以向领导请示为由离开了,时间过去近10分钟,农民工见没有回音,集体要求见领导。这期间,院方保安负责人询问记者在干吗?记者回答是采访时,他请记者不要采访,采访需要联系院办,并同意才可,记者也发现,大厅又多了2名保安。

  深圳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科副主任医师毕静告诉记者说:职业病鉴定,要有前提和规范的,要进行职业病鉴定,必须要有劳动关系证明,她们也是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来执行的。

  据记者了解,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公布的“申请职业病诊断须知”:明确,申请职业病诊断必需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2、职业史、既往史;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盖章);4、近期职业健康检查检验结果(复印件需用人单位盖章);5、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需用人单位盖章);6、用人单位证明当事人为该单位职工以及所从事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种类、接触时间等基本情况的材料;7、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与诊断对象不为同一人,应提交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8、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四、递交的材料齐全并预缴职业病诊断费用后才能办理正式受理手续。因此,这些规定意味着,用人单位不配合,不盖章,不提供材料,职业病防治院就不受理诊断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了该法的宗旨,“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有法律人士认为:法律不能寄希望于用人单位的良知来实施和执行,就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程序,要求提供用人单位出具并盖章的材料才能受理职业病诊断的规定,这显然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宗旨。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修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有关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程序的规定,切实做到“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一直到中午的11点钟,农民工没有得到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的任何回应。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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