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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量刑标准 恶意透支增加两限制条件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09年12月16日06:09

  是否“恶意透支”增加两限制条件

  一是银行两次催收,二是逾三个月未还;“两高”昨明确信用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马燕 陈春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该司法解释今日起施行。其中,对于“恶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标准尤为引人注目。

  最高检:“恶意透支”增加两个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说,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孙谦解释说,“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中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金额方面,“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至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100万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孙谦介绍说,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金额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之前的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公安部门才可以立案,法院可以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一次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这一规定仍然有效。 新华社

  律师:不再“袒护”银行行规

  “新解释不再‘袒护’‘滞纳金’和‘复利’这一银行业内的行规,顺应民意,体现进步。”昨日,对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利军点评说:《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金额,“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这与他2008年7月在南京首次当庭质疑这一银行“霸王条款”的思路不谋而合。他呼吁,在刑事《解释》之后,相关的民事解释也应尽快出台,以彻底终结“滞纳金”和“复利”这一“行政法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怪现象。

  罗利军介绍,现在银行起诉持卡人的现状,大多还是要求持卡人归还四块金额:本、息、复利、滞纳金。以2008年7月他代理的南京持卡人王超“信用卡透支7884元,两年‘滚’成3.5万”为例,其中本金7884.05元,合法利息3547.82元,总计1万多元;但由于增加了滞纳金和复利,最终多“滚”了2万多元。罗利军当庭质疑,成为国内“剑挑”银行“滞纳金”和“复利”的第一人。

  罗利军介绍,“滞纳金”这一概念属于行政法规范畴,是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复利”本身是现行存贷款利率的数倍,已含惩罚性质。 马 燕

  银联:填补了信用卡套现的法律空白

  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认为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将有力打击猖獗的信用卡套现。

  刘廷焕介绍说,信用卡套现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套现商户串通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实际上是对金融秩序的扰乱与侵犯。套现资金游离了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渠道,脱离了监管层的管理视线和控制,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给国家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不稳定因素。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刘廷焕说,此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银行卡产业在打击信用卡套现方面,只能对进行套现的商户进行收回POS机具和停止交易等软性处罚,一直缺乏有力手段,难以从源头有效遏制套现行为的蔓延。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力遏制套现商户的不法行为,有效减少套现行为的发生,使打击套现、规范用卡的理念深入整个产业。 新华社

  银行:减少与客户“扯皮”的麻烦

  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信用卡营销中心总经理李伟告诉记者,“其实两年前最高法院已出台了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司法解释,只不过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更为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李伟表示,明确了对恶意透支的界定和计算恶意透支金额的方法后省掉了很多麻烦,“以前对于恶意透支定义不明确,银行认为是恶意透支,客户说不是,只是没钱还款,扯不清楚,以后不会再有这种情况了。”

  有读者担忧,银行会不会滥用司法解释,把无钱还款的透支者当成恶意透支者而提起刑事诉讼呢?对此,李伟解释说,银行对透支信用卡后没有及时还款的客户的催款工作还是很人性化的,即使客户确实有经济困难不能还钱,但只要主动跟银行说明情况,协商解决,比如每月只还透支额的10%,或签定其他定期还款方式的协议,承诺以后还钱,银行也不会与其对簿公堂。“如果不是想恶意逃债,对于银行的催款通知千万不要避而不见,或者是改换地址和电话号码,那样性质就不一样,变成恶意透支了。”

  南京某股份制银行人士还向记者透露,目前各家银行对还款困难的透支客户还有“息费减免”的措施,比如客户透支了1万元,超过免息期后银行按18.5%的利率计息,再加上滞纳金,可能一年后要还2万元,如果客户确实还不起,可以跟银行申请能否减免部分罚息和滞纳金。“如果银行认为客户确实困难,一般会酌情给与减免的。”但是具体能减免多少,这位人士不愿透露,“这个要跟银行去谈,各家银行的标准也不一样。”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只有对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法院才可以判刑。那么,如果恶意透支在5000元以下,银行是不是就没有办法呢?对此,李伟表示,恶意透支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银行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讨欠款,并不是就没有办法了。

  陈春林

  出台背景

  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第3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还的信贷总额为74.25亿元,比上个季度增加16.52亿元,增长28.6%,比上年同期增长126.5%。按照国际惯例,逾期半年未偿还的信用卡贷款被视为坏账。今年前3个季度,我国信用卡坏账比例居高不下,同比增幅均保持在130%左右。

  七个重点

  1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2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3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4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5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6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7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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