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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信用卡恶意透支 小心被捕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16日08:12

  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将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解释》重拳出击

  近年来,随着中国信用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

  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熊选国表示,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防范和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罚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同时也将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套现行为给予重拳打击。”中国银联有关人士说。

  “《解释》是一部规定非常严格的法案,即使在美国等地也没有这样大的打击力度。”民间智库安邦咨询公司高级研究员徐斌以“恶意透支”举例,在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并且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后,就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这意味着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可被公安机关逮捕。他认为,《解释》对某些具体认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否则对复杂案例的判断会产生困难。

  重在银行把关

  对于《解释》的出台,卡民刘先生表示“很欣慰”、“保护了用卡安全”,但他同时一针见血地指出,《解释》从法律高度作出规定固然重要,但是关键问题还在于堵住银行漏洞。他向记者提及一个细节,当他因为丢失卡片被人冒用“透支”后向公安局报案时,接到一个自称深发展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该员工表示,希望刘先生承认违约未还款,并把钱还上。该建议遭到刘先生拒绝。

  “这说明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出了很大问题。”徐斌对记者说,办理一张信用卡,银行需要电话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家庭住址、住宅电话等私密信息,仅凭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能成功通过,肯定是银行管理不严。

  事实上,信用卡套现泛滥、超低门槛申请等一系列信用卡问题都与银行对信用卡业务把关不严有关。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人士对记者介绍,很多银行的信用卡中心是独立核算部门,他们将发卡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完成,业务人员按照售卡数来提成,一般来说,没有底薪,办理一张提5元,这就促使销售人员想尽办法多卖卡,有的一个人甚至兼售几家银行的卡,对风险毫无意识。

  对此,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正是由于银行觉得这是一块优质资产,所以才会激烈争抢这个市场。但在此过程中,难免良莠不齐,因此银行需要做好内部控制,这是问题的关键。”

  事实上,今年以来,信用卡业务一直是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今年5月份,银监会出台了规范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各家银行随即相继取消了信用卡发卡的外包业务。不过,这并未遏制信用卡坏账急剧上升的势头。根据央行数据,截至第三季度,我国信用卡逾期半年没有偿还的信贷总额已经达到了74.25亿元,同比增长了126.5%。记者 李画 马继鹏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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