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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恶意透支”入罪,房奴们要小心了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16日09:23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银行两次催收3月未还为恶意透支。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新华网12月15日)

  按理说,信用卡实际上等同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一纸契约协议,银行要为客户提供预先支付的服务,而客户也有定时还款的义务。银行不是慈善机构,信用卡客户透支之后不按时还款,银行当然有权利按照当初签订的契约协议追究客户的责任。如此看来,既然是持有信用卡的客户一方透支不还,违反义务在先,按照契约协议,银行方面完全有理由伸张自身权益,并要求客户赔偿本息。至于恶意透支,拒不还款的行为,其实已经危及到金融安全,从这个角度来看,最高法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要说也不无道理。

  不过,对于银行信用卡,咱并不陌生,曾经有位客户,透支的7884元,两年后却成了35478元,还款额高达透支额的近5倍时,这银行信用卡,恐怕要比当年地主老财的利滚利、驴打滚还要厉害。事实上,在银行业,信用卡用户的过期罚款,早已成为银行创收不公开的秘密,很多时候,由于一些银行网点不多,还款提醒也不到位,甚至是在变相故意导致信用卡客户难以到期还款,而信用卡逾期还款的利滚利、驴打滚却毫不客气的扣在了客户的头上,这样一种契约关系,其实难言公平。从这个意义上说,客户透支不还固然不妥,但信用卡业务本身也并非尽善尽美而无可质疑。银行的告知义务是否到位,还款网点是否充足,甚至利滚利的逾期还款计算方式本身是否公正恰当,其实都有重新审视的必要。

  当然,银行方面可能也会喊冤,并辩称已经尽到了催收还款的提醒义务。不过,银行究竟通过怎样的方式提醒客户,假如仅仅是发个短信,甚至不论地址是否还正确的投递一封极有可能石沉大海的信件便算是尽到了提醒义务的话,如此提醒显然只是自说自话罢了。

  此外,当“两次催收,3月未还”即被定义为恶意透支时,还真是相当的严苛。事实上,当前中国部分城市家庭的负债率已经超过了美国,一旦出现失业或是收入波动,信用卡透支现象极有可能发生,而要想在两个月之内扭转个人或家庭的经济危机,恐怕也绝非易事。此时此刻,即便是不想“恶意透支”,恐怕也要被扣上个“恶意”的帽子。尤其是对国内的广大房奴来说,当“恶意透支”被列为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房贷带来的恐怕不仅仅是经济和生活的压力,没准还真要因此而身陷囹圄,遭受牢狱之灾了。

  不难看出,假如不从根本上降低国人的负债率,减轻国人的经济压力,仅仅是将“恶意透支”入罪,其实无益于中国的金融安全,顶多不过是让更多的普通公众因为经济原因而背上法律的罪名罢了。 (来源:千龙网)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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