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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养恶犬可能犯罪”具有标本意义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17日16:57
  2009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六犋牛村一名4岁男童被3条狼狗活活咬死。12月2日,记者从公安部门了解到,恶狗的饲养者康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中国青年报12月15日)

  “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可如今,有关狗咬人的新闻却频繁出现,盖因最近恶犬伤人甚至咬死人的事件不断,已经引发了公众的安全危机。比如今年5月,陕西省汉中市连续发生流浪犬伤人事件,已有7人因狂犬病死亡。

  狗咬伤人甚至咬死人,人们通常认为主人没有管好自家的狗,负有监管责任,因此,受害人或家属往往要求狗主人进行民事赔偿。事实上,法院审判狗咬人的官司,一般引用《民法通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伤者进行赔偿。

  但是,放纵恶犬伤人、咬死人完全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问题,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条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狼狗和其他大型犬、烈性犬对人的攻击性很强,造成的伤害也很大,有时甚至连主人都咬。

  以往我们极少看到放纵恶犬被治罪的案例,并非无法可依,只是我们实践中没有严格执行法律而已。事实上,不要说随意放养烈犬咬伤人、咬死人构成犯罪,就是没有咬伤人、咬死人,只要主人明知烈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却不好好圈养,也构成犯罪。

  内蒙古警方将纵养恶犬的康某刑事拘留,准备启动刑事追究程序,这具有标本意义。它警告那些随意放养恶犬者,为了公众的安全,养狗还是小心为好!(杨涛) (来源:太原晚报)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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