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标准委再出公告,将于明年元月1日执行的电摩新标准暂缓执行。距离新国标发布,只有短短十天。
12月6日,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纸公告把电动自行车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引发争议的是核心词:“20/40标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公告称,《电摩新标》将于2010年1月1日执行———时限只剩24天。
公告—出,舆论大哗。以中自协为首的“利益受损集团”高调表示,将上书国标委,暂缓标准的执行,并炮轰摩托车行业是强势利益集团,操纵国标。
接下来是激烈论战。电动车行业、电动车骑行者,普通市民,专家,评论人纷纷加入论战战团,—时舆论大盛。
12月16日,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再出公告,标准暂缓执行。距离新国标发布,只有短短十天。中自协的回应是,非常满意———是的,作为—个利益集团,他们起死回生。电摩国际引起的焦虑、论战可以暂时划上句号。但是,舆论风暴不会因之停止。
新国标挑起的问题是,低碳、低速、便捷的电动自行车到底算不算交通工具的发展方向?20/40的标准算不算过时?新国标的制订应该平衡谁的利益,核心问题是解决什么?新国标出台的程序应当如何?还有,—项国家标准出台,谁来监管,谁来配套,谁来确保它始终在科学的轨道上正常行驶……这些问题不解决,暂缓恐怕会—直缓下去。
国标委“单兵独进”的举动失败了,市民是该高兴、还是该郁闷呢?
那些没买电动车的市民应该郁闷,这意味着他们的安全在人行道上会继续受到威胁:一个把超标电动车赶出人行道的机会错过了。
可是那些买了超标电动车的市民也别太高兴:他们花两三千元买的车,法律地位仍不明确;这意味着交警只要心情不好,就可以处罚他们。对他们来说:一个得到“说法”的机会错过了。
电动车标准之争的实质是:超标车生产厂家利用管理部门的坐视不理、利用部分消费者的“法不责众”心理,成功卖出大批超标车;这批消费者被绑架,成为超标车厂家手中的筹码,也就是他们口口声声的所谓“几千万用户”。
国标委的让步或曰失败,与这批被绑架的消费者有关;他们的方案没有考虑到这批消费者的权益。
电动车厂家很喜欢现在这样的结局:让口水仗继续打;他们会继续生产超标车,每卖出一辆,他们的筹码就增加一分;于是,广大市民失望地发现,要在人行道上保护自己,最好的办法是也买一辆电动车(反正没人查处超标车);于是,人行道上充斥了“像摩托车一样“的电动车,厂家盘满钵满,人行道血肉横飞。到这时,有关部门可能会出台一刀切式的强硬管理措施,可是赚的已经赚到了,死的也已经死掉了。
会这样么?
我不希望这样。遗憾的是,很有可能就这样了。
政府应该出台政策:将市民手中的超标车免费更换为合格车。这笔钱应该由厂家出,他们大肆生产超标车,现在应该吐出一部分暴利;凡是参与更换计划的厂家,政府提供贷款和支持,帮助其做大做强;凡不参与的,追偿其超标生产的责任。超标车与合格车之间的价差损失,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不愿换车者,按机动车管理,办驾照、参与年审、上机动车道行驶。有关的协调、组织工作,则由政府承担。
我明白,我的设想里有太多的“应该”;而现实中,有很多的“应该”没有实现。
那好吧,电动车从“人见人爱”发展到“尾大不掉”,花了10年;错过这次机会会怎样,我们且过10年再看。
网友吼吼:标准本来就应该在产品出来之前制订的,事后搞什么啊。
网友FI:上机动车道,时速21公里,跟汽车一条线行驶,能行吗?出了事谁负责?而且肯定事故频发,那还叫以人为本?在非机动车道,出了事谁负责?这叫不按路线行驶,肯定不行。这样的标准,就算不缓行,执行得了吗?
网友阿猫0864:其实我认为上牌是好的,至少偷车的会少一些,违规的车会少些。
网友文刀:我体重70千克,时速28.8千米/时(100米/12.5秒),也应该上机动车道?
这场关于国标的争论,一开始就被定义为“利益集团”之争。最早跳出来的是中自协,这个号称有2000多企业,500万产业工人的行业,委屈地抱怨,国标制订时,他们被“忘记”了,而他们将是国标的最大受害者,大多数企业将破产,大多数工人将失业。因此,他们向新国标开出了第一炮,是摩托车行业操纵了国标,因此,将申请国标的缓行。
自行车行业有委屈,但不代表他们正义。不管十年前的“20/40”标准是否卧学,80%的超标车是他们生产的。在这场国标之争中,他们把自己扮成了弱势群体,事实上,面对消费者,他们是强势群体。他们生产了超标车,把超标车的交通危险和违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在新国标出台时,又绑架了过亿消费者,让“新国标”顺从了自己的集团利益。
摩托车集团在论战中没有发声。其实,一个简单的逻辑是,中国有很多城市都禁摩了,摩托车根本不可能在城市与电动车争抢市场。
国标委重申了若干次,此标准是十年前的旧标,并非“突发奇想”。然而,这也是国标委自相矛盾的地方。既是十年前的旧标,为何十年来八成的车超标?监管的人呢?了解现状的人呢?既然有上亿的车超标,怎么可能在短短24天内,就可以全部退到合格线?再者,一项标准,十年来就一直卧学吗?卧学到半个月就可以付诸现实?其余关于考证费用、行驶费用、交通管理的诸项配套,大人们是否考虑过?
事实上,国标之争中最大的利益集团是广大消费者,但这个真正的利益集团,在这场国标之争中,却比中自协更委屈,他们既没有选择合格车的余地(市场根本就少有合格车出售),也没有参与制定国标的机会(新国标并没有举行听证会),还没有可以统一发声影响决策的渠道(除了网络上的散在言论)———而他们要承担的后果,远比中自协更重,更累。
在一项标准的出台中,没有哪一方天然是正义者,而应当是各个利益集团良性博弈的结果。希望此次新国标的夭折,出于这个原因,也希望下次国标的出台,也是这个原因。
鲁珊
有数据称,目前我国至少有电动自行车1.2亿辆,这些车大多数时速在30至35公里之间。若严格执行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重量不大于40公斤的标准,80%左右的电动自行车超标。
在国外,其他国家一般对电动自行车的重量都没有限制,但对于速度和功率的限制却各有不同。本规定电动自行车电机的最大功率不得大于250瓦,速度到24公里/小时,电动助力就要减到零。英国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大功率不得大于200瓦,限速15英里/小时,而且必须保留人力脚踩构造。另外,法国限速25公里/小时,韩国限速30公里/小时,美国限速32公里/小时。法国政府给电动车消费者发放交通补贴,丹麦哥本哈根甚至铺设了电动自行车专用车道。
看起来,国标委的确感到了巨大压力,只好紧急刹车,以免到了明年1月1号标准无法落实,进退两难。从反面来说,是2400家电动自行车厂家的行业能量,与大部分网友出自真情实感的反对,帮助国标委踩下这一脚。纵观此次标准风波,刨去各方对自身利益的关切,“暂缓”的结果或早已预埋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
国标委由国务院授权,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它出台的国标无疑拥有绝对的权威与合法性。但在合法性之外,民众和市场还需要合理性,它却拿不出来。很简单,制定标准的人是否对民众使用电动自行车的情况有具体了解?他们是否知道1999年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已远远落后于行业的发展现状?他们是否征求了各个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他们是否想过标准出台之后给企业、给民众、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的影响?这些问题是无法回避的,标准之所以是标准,就是一刀切。这刀本来就切晚了,所以更需慎重。
国标暂缓,也算亡羊补牢。这证明官方已经意识到决策制定过程中,缺少卧学与民主。也证明电动自行车的草根使用者们,说的话有道理,符合生活常识。一拥而上的意见表达及其产生的作用,仿佛在向不谙民生艰苦的另一方疾呼:“这事关系到我每天的生活,你们说了不算数,必须听听我的看法。”从工信部欲推广绿坝,到教育部搞汉字整容,再到今天,这个声音越来越大,越来越不可忽视。
惟一的遗憾是,既然国标委终究顾及到不同意见,为何不在一开始就做好听证工作?代表各方面的声音,尤其是草根的声音,何时能有真正可依循的制度,将批评和质疑前置,进入政策制定的视野?在停停走走中,行政成本也许是最不怕浪费的东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