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是假作真时真亦假,但如今这造假的事情层出不穷,甚至连法官也参与造假,让人感到问题已经不仅仅是真假之辨了,而是司法机构是否公正可信了。
就说这招标投标吧,表面看似乎很公平,但局外人又怎知道其中的猫儿腻。今年广东一处高速公路建设招标就发生了奇怪的事情:许多“投标人”报价要么高的出奇,要么低的离谱,被称为“自杀价”。投标人为什么要“自杀”?为的就是不中标。不为中标干吗来捣乱?因为有人出钱,让他托自己中标。只是后来因钱没足额到位,当托的向广东交通厅举报。
假如广东交通厅秉公整治,广东串标乱象还属于可控,毕竟还有这么一道防线。但是,作为国家机器的执掌者,辽宁的法官竟然直接参与造假,而且造假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一些企业骗取国家财产、自己从中获得部分赃款,这样事情就严重多了。仅仅抚顺中级法院,就有7名法官涉案。
法官造假,源于一些地方的政府对知名商标实行奖励政策(比如沈阳奖励500万元),而且偏偏知名商标又可以由法官通过案件审理来认定。于是一些法官为了贪赃,与人串谋虚构“知名商标侵权”事实。“被告”要么是花钱雇来的,要么就是法官子虚乌有直接捏造一个。至于商标到底知名不知名,也全由法官钦定。总之,为了贪赃,这些法官玩弄起法律来,可以说是肆无忌惮。
如果不是媒体的报道,笔者还不知道政府对知名商标实行奖励政策这回事儿。这太荒唐了:政府手里的钱,来自于全体纳税人的奉献,理当用在为全体纳税人服务的地方,可惜被用来馈赠给个别企业,这是慷全体纳税人之慨,从来没听说政府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申请过。个别企业的商标知名不知名,关全体纳税人什么事?全体纳税人能拥有该商标的权益吗?政府这样做,自然难免会刺激一些企业骗取欲望,甚至连法官也助其造假从中分赃。
至于知名商标的认定,就更荒唐了。商标驰名不驰名,口碑好不好,消费者心里自然有杆秤,工商和司法部门认定,完全是越俎代庖,完全不该有这样的权力。河北“三鹿”奶粉、南京“冠生园”食品,你再说它好也没人信。强制规定工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只能是赋予这些部门循私舞弊的机会和便利,丝毫无关知名商标的培育。其中司法认定的结果,已经展现给社会了;没有暴露的,凭想象力驰骋也不会偏差太多。
看来,将过多的钱积聚到政府手里,不是好事,只能是资金使用浪费和增加贪官的机会;赋予政府和司法机构过多权力,更是有害无益。
法官为了牟利枉法,牺牲的是国家财产,也即全民资产。如果仅止于此,老百姓还能得过且过。反正自己奉献的那一份已经不属于自己了。假如法官为了牟利,牺牲的是公民的家产,甚至正义、甚至人身安全权,那老百姓就只有哭天呛地的份了。被杭州富家公子闹市高速飚车撞死的青年谭卓,如果获知仇人以金钱免于死罪,即便法官并没贪赃,屈死的他九泉之下就能安息?某法院以投案自首和金钱赔偿为由,近日从轻判决一杀人犯16年刑期。敢情这投案自首就可减刑,不投案自首就要加刑,已经不是为被害人讨还命债,而是看你是否劳驾了司法机关侦查抓捕,不知道封建社会皇帝有喜事时大赦天下,是否包括杀人犯?要是这样,我有钱我也去杀人,谁跟我有过节就杀谁,然后立即投案自首,多塞钱给死者家属。进去后表现好点,没准过三五年就能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