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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警开枪杀人案终审宣判 认定自首改判死缓

2009年12月18日01:08
被告人吉忠春在接受审理。摄影钟旭
被告人吉忠春在接受审理。摄影钟旭

  来源:云南信息报

  蒙自“2·13”民警开枪致人死亡案追踪

  蒙自民警开枪杀人案终审宣判

  认定自首 改判死缓

  因琐事开枪打死人的蒙自警察吉忠春,到“鬼门关”转了一圈又回来了。

  昨日上午,省高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宣判:死刑改判死缓!原因是:吉忠春作案后知道他人已报案,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无拒捕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吉忠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再加上事出有因,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同时高院维持了一审由吉忠春赔偿家属10万元的判决。

  民警开枪打死人 一审被判死刑

  昨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该院副院长田成有介绍,2009年2月13日21时许,吉忠春醉酒后驾驶轿车到蒙自县某小区李某某家找人,得知要找的人不在后,吉忠春驾车准备离开小区。在倒车的过程中,吉驾驶的车辆与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别克轿车即将发生碰撞,站在旁边的李某某即叫停车。随后,李某某请别克轿车的女主人许馨月将车挪开,因许馨月不会开车,即回家将丈夫潘俊叫来。潘俊看到两车险些碰撞的情形,便与吉忠春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扯打。在扯打过程中,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六四”式手枪朝潘俊射击三枪,致潘俊当场死亡。吉忠春作案后未离开现场,直至处警的警察到来将其控制。

  今年4月13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吉忠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吉忠春赔偿死者的4名家属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吉忠春以及死者的家属均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因有自首情节 二审改判死缓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吉忠春无视国法,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潘俊发生的纠纷,持枪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吉忠春作案后知道他人已报案,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无拒捕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吉忠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吉忠春的犯罪性质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与上诉人为倒车的琐事,双方相互吵打而引发,吉忠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有所不同,且吉忠春有自首情节,故对吉忠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据此,高院于昨日上午作出终审判决: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本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民事部份的判决,即判令吉忠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馨月、潘柏良、潘宝贵、王爱英人民币10万元;维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

  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表示,法院的二审判决宣告后,判决书就已经生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判决结果进行通报,目的就是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告知法院依法裁判的理由,赢得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支持。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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