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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县警察杀人案终审 云南高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18日10:19
  本报昆明12月17日电记者储皖中云南省蒙自县警察开枪杀人案今日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吉忠春由一审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9年2月13日,蒙自县公安民警吉忠春醉酒后驾驶轿车到蒙自县某小区找人,与小区居民潘俊发生争吵并相互扯打,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六四”式手枪朝潘俊射击3枪,致潘俊当场死亡。

  2009年4月13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吉忠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吉忠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吉忠春作案后在现场等待,可视为自动投案;吉忠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云南省高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维持了民事部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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