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年时报
吴英非法集资7.7亿余元,实际集资诈骗3.8亿余元
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
时报记者 陈逸清 见习记者 吴海婕 通讯员 韩霞 朱珊珊
时报讯 备受关注的“东洋富姐”吴英一案,从今年4月16日第一次开庭审理以来,已历时8个月。
昨天下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庭上,主审法官花了整整50分钟时间,用较快的语速,宣读了这份长达32页的判决书。
吴英家人情绪激动
站在被告席上的吴英,白色衣服外套着看守所的黄色马甲,刘海整齐地盖住了前额,一头长发扎成马尾,神情漠然,完全没了当初英气风发的干练形象。
法官宣判:“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旁听席上,吴英的母亲再也忍不住情绪,失声痛哭,吴英的父亲不顾一切,破口大骂,情绪激动,在他们眼里难以接受才28岁周岁的女儿,被判了死刑。
吴英本人,在整个宣判过程中,始终保持冷静,面无表情。不知道是不是早料到了这个结果,只是在被法警押下庭时,吴英转头,向旁听席上的亲人点头致意,“你们多保重”。说罢,吴英扭头由法警押下。
法院:吴英非法集资7.7亿余元
法院认为,从2005年5月到2007年2月期间,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万元。
案子审理过程中,吴英家人特地从北京请来了律师,为她作了无罪辩护。
之前的庭审中,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争辩焦点主要在3个方面:
1、 吴英主观上是不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2、 此案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通俗地说到底是“公司”还是“个人”在犯罪);
3、 吴英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
对此,法院做了相应评判:
首先,法院认定吴英属于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以每万元每天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以此为诱饵,从俞亚素等人处,非法集资1400余万元。
吴英在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
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吴英隐瞒事实真相,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例如: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杨卫陵等人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
而且,吴英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置和挥霍。(如花2300多万元买珠宝随意送人,盲目进军房地产造成1400万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230万元,花近2000万元购置名车,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等,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元。)
吴英肆意挥霍,且无记录,公司账目管理混乱,以至于3个会计师事务所都无法进行审计。
其次,此案属于自然人犯罪。
吴英成立的公司实质上属于她个人,法律责任应由她个人承担。公司的设立是给吴英非法集资提供幌子,公司资金的取得由吴英一人所为。
她对公司其他人都隐瞒了资金来源,对外集资大多以其个人名义,而不是公司名义,大量资金也是进入她的个人账号,从集资的目的上看,吴英并不是为了公司利益。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个人为进行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或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林活动的,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
最后,吴英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
尽管此案的被害人只有11人,但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是非法吸存所得。(如:仅被害人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吴英通过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通过这11名被害人把钱投资给吴英。
吴英的辩护律师曾提出:“吴英的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法院认为,这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没有采纳。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吴英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并且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另案处理的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徐玉兰、骆华梅、杨军等7名吴英案相关被告人,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承办检察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吴英一审起诉的罪名和定罪的罪名都是集资诈骗罪,在此之前检察院内部对吴英起诉的罪名争议很大,也有相当一部分认为吴的罪名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两个罪名的量刑相差很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而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死刑。
为什么定了集资诈骗罪?吴英案的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这其中经历了一段过程。
“刑法上,非法集资就是这两个罪名。两个罪名的客观表现都相同,即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中本质的区别,即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简单来说就是借来的钱,吴英想不想还,能不能还。”
检察官说,根据吴英本人的供诉,她始终表示,钱肯定是要还的,如果不想还,为什么还要在东阳买了上亿元的固定资产,还不老早跑路。
“06年10月之前的借款,吴英光利息就还了1个多亿,种种证据表明,起初,吴英是有归还借款的意愿的,考虑到这一点,一开始给吴英起诉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后来起诉的罪名起了变化。
06年10月份之后,吴英的本色集团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本色底下8家公司,只有两家公司试营业,这个时候吴英还在不断的借贷,低的利息8、9分,高的有1毛5。
吴英还挥霍无度。06年11月的时候,吴一口气在杭州临平的一家珠宝店买了1.4亿的珠宝,结果只付了2300万,其余的1.2亿付不出了。
“资金周转不灵,还付这么高昂的利息,漏洞必然越来越大,这么多钱怎么还?最后经过慎重考虑,检察院对吴英起诉的罪名定在集资诈骗罪。”承办检察官说。
吴英辩护律师:“吴英肯定会上诉”
“这个判决结果,吴英肯定会上诉的!”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雁峰,是吴英的辩护律师。
一审结果下来后,记者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上张律师。
张律师告诉记者,昨天上午,他已经会见了吴英,对于下午即将到来的一审宣判,吴英的心情很不平静。
“感觉的出来,吴英很紧张,我也一直给她鼓劲,她告诉我,‘她没有骗人,只要是判决无期徒刑以上,就一定上诉。’”张律师说,“一审判处极性,这个结果我们觉得很不公,法庭上还没来得及和吴英交谈,但我们一定会上诉的。”
张律师的理由有三:
1、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书上表述吴英虚构资金用途,大肆挥霍,且没有归还能力。。。等等,这些都不是真实的情况,吴英借款就是为了经营,没有挥霍钱财,更没有故意不归还借款。”
2、适用法律错误。“法院认定吴英的罪名是集资诈骗,认定这个罪名有三个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吴英根本没有诈骗,就是普通的民间借贷,针对的对象也不是不特定的群体,都是身边的亲朋好友。”
3、程序违法。“法院审理严重超期。正常情况下,案件的判决结果应在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一个半月之内就出来,如果重大、复杂的案子由省级法院批准延长1个月,也就是2个半月,但吴英案是今年1月4日受理的,距今已经过去11个多月。”
“下午结果出来后,本想去看守所看她,但过了探视时间,我给她写了封短信,叫她坚强,一定挺住,家人和朋友都支持她!”电话中,张律师的声音突然提高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