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卖淫”案一审有罪但免刑罚
昆明市五华区法院昨日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小学生卖淫”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安芬、刘仕华犯容留卖淫罪,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张安芬与刘仕华(均有过婚史的二人在案发时系同居关系)合谋让刘仕华的女儿刘某从事卖淫。刘某同意后,张安芬与刘仕华于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先后租赁了五华区辖内共4间出租房,容留刘某从事卖淫活动。2009年3月16日,刘某与一王姓男子谈好嫖资,带回住处后因被巡防人员发现,张安芬、刘仕华就让刘某与张安芬的女儿(尚在上小学)换衣服,以此欺骗巡防人员,导致巡防人员错抓人。此后,公安人员向刘仕华、张安芬了解事件的真实经过时,刘仕华主动陈述了伙同张安芬容留刘某卖淫的事实。
但在昨日的庭审中,张安芬、刘仕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予以否认,均称自己没有容留或介绍刘某卖淫,也不知道刘某是否有过卖淫行为,过去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都是公安人员“教的”。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公安机关违法取证,应当宣告两人无罪。对此,法院认为:从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出示的证据来看,并没有违反法律程序非法取证的情形,且警方进行讯问或询问都有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证人证言可相互印证,故被告人的翻供无证据印证;刘仕华、张安芬具有提供场所容留刘某卖淫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也实施了提供卖淫场所的行为。据此,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作出上述判决。
据中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