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惠及18000人,从今年10月1日起计发
本报讯 记者从广州市民政局获悉,广州市将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广州市和各级财政增加抚恤经费每年1959万元,将惠及全市18000多名优抚对象。
残疾军人及烈属等
补助平均增15.1%
近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补助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等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各类标准平均增幅15.1%,其中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增幅达28.6%。
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补助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30199元、29215元、28257元,分别比2008年提高了3871元、3743元、3627元。同时,居住在市区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4052元,比国家和省标准高出47.9%;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9264元,达到2008年全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94.3%,超出国家和省标准53.4%。居住在市区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240元,居住在农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8160元,平均高出国家和省标准的79%;居住在市区和农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7680元、6648元,是国家和省标准的2.3倍。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高出国家和省标准的71.4%。与此同时,还提高了义务兵家庭和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
明年1月底前
直接发放到户
据了解,广州市从2009年10月1日起再一次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和优抚金标准,使其略高于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抚恤补助资金近期下拨到各地,并要求各地明年1月底前按照新标准并将补发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户。 (骆苹 文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