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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停车管理将出新规定 车辆安全由停车场负责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22日09:05
  随着大家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有车一族也在不断壮大,时间一长,“有车开,没处停”的矛盾也就越来越凸显。为了缓解南宁市停车难的状况,今日上午,市法制办就《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举行立法听证会。

  面对“停车难”的种种问题,有何破解方式?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草案》的方方面面,关注城市停车难的问题。在公共停车场或小区内停车,车辆安全谁来负责?本报12月9日起开通的《停车场如何管理请大家都来说说》热线继续接到不少热心市民的来电,市民对停车安全由谁负责等热点问题提出建议。

  公共停车场负责场内停放车辆安全

  前一晚把车停放在一家酒店的停车场,不料第二天发现,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被砸裂。遭遇这样的事情,市民石女士觉得挺委屈,酒店称他们是免费停车,而且已设有提示牌,不应负责任。石女士觉得,是门卫指导她在这停车,酒店就应负起责任。双方在这件事上是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市民刘先生则来电称,他到停车点放车,停车场的态度大多是“只管收费,只管发车牌,不管车辆丢失”。为此,他认为停车场作为经营管理的赢利机构,收费了当然要对车辆的安全负责。

  据了解,停车场一般有4种,分别为专业停车场、消费停车场所、物业停车场以及单位停车场。关于停车场是否对车辆负有保管责任问题,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停车场车被损坏、丢车是否应该赔偿,一直都是有争议的。

  此次,《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了停车场“保管”的义务,即公共停车场负责场内停放车辆的安全。

  比如,除了拟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负责对进出车辆进行记录,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之外,还拟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管理人员,履行停放车辆的全管理义务。

  对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草案拟定应该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发生火灾、破坏、偷盗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立合同约定清楚小区停车管理服务

  黄先生居住在西乡塘某小区,有一天上午,他发现自家爱车在所居住的小区里惨遭伤害:小车左前方被刮出一条约20厘米长的深口子。

  黄先生说,他每个月都向小区管理方交了80元的停车费。但是当他找到守车的师傅时,对方却说80元钱只保证提供车位,不负责保管,所以车子被砸,他们不管。黄先生认为,小区既然收了钱,就应该承担车子损坏的赔偿责任。

  对于类此黄先生这样的纠纷,江南淡村路附近的某小区管理方认为,他们对车辆只能是“有限管理”,因为管理费用是被用作车库的日常维护,例如车位维修、出入管理等,“也就是说,收80元费用只是停车费,不是管理费,所以小区内车辆出现划伤或什么,应该找肇事方。”

  那业主交了停车管理费,收费方应该对车辆的安全负责?对于小区停车管理方面,草案拟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居住区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

  同时,拟定居住区内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其停车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

  [他山之石]

  2004年10月13日,《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明确了停车场向车主所收取的费用为“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场经营者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4年7月1日,《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出台,明确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设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保证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记者赵金玲实习生 韦茹洁) (来源:《南宁晚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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