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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批捕提级全国平稳运行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22日17:01
  采访周一时,他正在赶往外地的途中。“年底前,我们要对全省实施职务犯罪批捕上提一级以来的情况进行检查。”

  周一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

  尽管检查还在进行中,但通过几个月的运行情况看,周一还是明显感觉到了这项改革给办案带来的变化:干警接受监督、程序公正、证据核心的意识明显增强,初查更扎实,侦查更到位,办案时限更严格了。目前运转良好!

  侦捕分离保证案件质量

  9月中旬,河南省某市检察院上报一起当地一乡党委副书记涉嫌贪污一万元的案件。审查卷宗、提讯犯罪嫌疑人后,河南省检察院最终作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岁数较大,其一项科研成果曾获科技部成果奖。犯罪嫌疑人及时退赃,认罪态度也较好,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我们最终作出了不捕决定。”周一解释说,“这并不是放纵犯罪。在捕与不捕的问题上,我们始终把握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3个原则。”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始于2009年9月初的职务犯罪批捕上提一级改革,结束了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一直由本院自行决定的自侦自捕方式,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突破。

  改革之前,一些基层院出于办案需要,逮捕强制措施的使用较为随意。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自侦案件,批捕权在本级检察院手中,批捕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行使,虽说和实际侦查案件不是一个部门,但“一个院的,协调起来容易”。

  “改革实现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与逮捕的分离,避免了以往本院自侦、自捕存在的把关不严问题,加强了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制约。”周一说。

  根据初步统计,河南省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不捕率由改革前的1%,提高到现在的10%左右。

  “这在以前是根本做不到的。”在周一看来,这不仅仅是数字的变化,更多的是办案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慎用逮捕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有利于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周一认为,县、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不再具有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既可以减轻基层院一部分繁重的工作压力,又可以使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办理大量普通刑事案件,更好地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职能。

  新举措保证办案时限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决定逮捕的时间最多为14日。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之后,审查逮捕工作大多在异地间进行。如何保证办案时限,无疑成为最大的挑战,而各地在应对上,则是各显其能。

  “为了适应改革带来的变化,吴江市检察院自主研发的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办案软件,有效破解了时间紧的难题。”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顾烈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在传统办案模式下,侦查和审查逮捕是"两步走",侦查监督部门只有到侦查部门报请逮捕时才能拿到案件卷宗开始审查。有了这套软件,只要案件立案,侦查监督部门就可以利用电子卷宗,一边提前介入一边开始审查,把"两步走"并成"一步走"。”顾烈驹说。

  这套系统具有电子卷宗保密传输、在线阅卷、即时沟通等功能,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打造案情直通车,使下级检察院侦查、内部审查与上级检察院审查逮捕实现无缝对接,有效节约了办案时间。

  顾烈驹告诉记者,苏州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之后的首例报请逮捕案件,就是通过这一软件办理的。

  9月25日,吴江市检察院将案件纸质卷宗和录音录像材料正式向上级检察机关报请逮捕之时,苏州市检察院已通过这套系统对金某某涉嫌受贿案预先开展了检查,4天内就作出了逮捕决定。

  从9月20日起,浙江市县两级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全面推行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浙江省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审查决定逮捕工作意见(试行)》也在全省同步施行。

  “通过3个月的实践,基层检察院普遍反映意见可操作性强,有针对性。”负责起草这一意见的浙江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贾海平对记者说,意见主要是对最高检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和明确,包括下级检察院制作报请逮捕意见书、讯问、上一级检察院提前介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程序等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如何解决新问题成关键

  实行职务犯罪批捕上提一级后,周一所在的河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由原来的14人增加到现在的18人,但周一仍觉得人员相当紧张。

  “改革前,省院直接办理的案件一年不超过8件,现在一个月就有8件。”周一认为,每一起上提一级审查逮捕案件都伴随着更多的异地报送、异地提审,但在现行刑诉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拘留期限和审查逮捕的期限仍为一周,同时同级侦监部门还要对案件的报捕进行审查,造成审查逮捕工作程序增多,节奏加快,压力增大。

  “案件质量是逮捕工作的生命线,最大的压力恐怕来自分、市院,因为大量案件集中在了那里。”周一说,河南省共有19个分、市院,上提一级后郑州、南阳等规模较大的市级检察院,每年要审查400名至500名犯罪嫌疑人。

  “如果没有充足的办案人员保证,势必影响案件质量。”截至目前,河南省侦监系统已新增办案人员56人,而根据周一的测算,这一数字应达到180人左右。

  相对办案压力增大而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翁跃强认为,对于不捕案件如何认定,上下两级检察院办案模式、证据把握等方面的差异可能逐渐显现出来。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或未供述犯罪事实,但现有的证据与线索能够让办案人员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查清案情,应及时决定立案或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在翁跃强看来,这是需要进行风险决策的案件。

  “若不当机立断及时立案,就会使案件不了了之。”翁跃强认为,风险决策并非盲目决策,它需要决策人、办案人员有高素质、高水平,能科学地分析判断证据,而且有明确的目的。

  “改革前,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之间关于案件报捕产生的分歧基本可以通过侦捕联动、检委会讨论等途径迅速解决。提级后,基于办案思路、法律认识、风险决策等因素,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院自侦部门之间的分歧可能比较大。上下级院在证据把握上有不同标准,在风险决策上也有不同的立场,对于特定案件,上下两级检察院的争议在短期内可能难以有效解决。”翁跃强表示。

  “要实现改革的初衷,就要完善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和配套程序。”翁跃强认为,要不然,改革就会变成下级检察机关提意见,上级检察机关仅履行个手续,不但会使改革流于形式,而且会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记者赵阳)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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