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修法完善民主议事制度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12月22日19:55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赵超、卫敏丽)民主议事是村民自治中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对于制约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或者滥作为发挥着重要作用。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对民主议事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绝大多数人不愿专门为参加村民会议或选举而回村,加之部分村民参与意识不强,从而使村民会议召集难成为一个普遍现象,村组合并则进一步增加了村民会议召开的难度。
鉴于这些情况,修订草案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荐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同时,修订草案进一步充实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并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此外,为了切实保障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保障其利益不受侵害,修订草案增加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并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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