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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宝醉驾案一审判无期

来源:沈阳日报
2009年12月24日09:16
  为什么判处无期徒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文康在案件宣判后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法院查明事实,张明宝在肇事当天中午和晚上均自主喝酒,血液酒精含量达381.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状态,作为成年人,对醉酒驾车的危害性应当知晓,尤其在肇事后继续冲撞,说明其主观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因此被“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归罪。

  记者了解到,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按照刑法中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吴文康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重罪,张明宝在案发后如实供认,认罪态度较好,事后积极进行民事赔偿,有悔罪表现。由于张明宝主观上并不希望和积极追求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可酌情从轻处罚。

  与四川、广东醉驾案有何异同?

  今年9月终审判决的另外两起轰动全国的醉酒驾车案:广东“黎景全案”和四川“孙伟铭案”,被告人也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明宝案的判决与这两起案件有何异同?

  去年12月14日下午,孙伟铭大量饮酒后,驾车送父母,在追尾一辆比亚迪后继续高速行驶,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4辆汽车,致4死1伤。

  2006年9月16日,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面包车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李洁霞母子撞倒。撞人后黎景全继续开车撞坏治安亭前铁闸及旁边柱子后继续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此后,黎景全不听群众劝阻加大油门驾车冲向人群,碾过李洁霞并撞倒另一人,致两人死亡。

  吴文康说,虽然张明宝案与这两起案件判决结果一致,案件之间有可比性,但具体情形有差别,不能简单类比。南京市中院对张明宝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不是对广东和四川两起醉驾案的简单对照。

  “张明宝案造成5死4伤,后果极其严重,另外两件案子有各自的从重情节,孙伟铭是多次违章并且逃逸继续驾车肇事;黎景全肇事后车轮被卡住后仍然不听劝阻继续冲撞致人死亡。”吴文康说,案件的具体决定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和危害情节。行为的危害后果不是被告刑罚的唯一依据。张明宝案的判决是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多种情况,慎重决定的。

  如何看待民意与司法互动?

  23日,南京法官宣布张明宝案判决结果后,受害者家属现场情绪激烈,表示要上诉。而在民间和法律界,张明宝案究竟以什么定罪也存在较大争议。以往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而此案辩护律师提出的是“过失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张明宝案件的判决过程中,应当如何看民意与司法的互动?对此,吴文康说,张明宝案判决的直接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最高法有关意见的发布是司法与民意互动的最直接体现。

  吴文康认为,司法实践与民意都将促进立法不断完善,三起恶性醉酒驾车肇事案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最高法将放任结果发生的一类醉酒驾车行为统一归罪为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就是民意催生的。此案判决,是最高法相关精神的具体司法实践。

  (据新华社南京12月23日电/记者陈刚、蔡玉高、王骏勇)

  据新华社南京12月23日电(记者蔡玉高、王骏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造成5死4伤的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听到宣判结果后,张明宝失声哭泣,并连声对受害者家属说:“我对不起你们!我对不起你们!”受害者家属当场情绪失控,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

  今年6月30日晚,南京某建筑工程承包人张明宝醉酒后驾驶别克轿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死4伤特大交通事故,死者中有一名孕妇。

  这一恶性醉酒驾车案件在社会上形成巨大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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