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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25日15:16
  24日上午,山东省学习贯彻《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座谈会在济南召开。记者从座谈会获悉,《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在七个方面有重大突破。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即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山东省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件大事。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鲁”和“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战略,对于实施素质教育,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也将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提升山东省义务教育的质量水平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在讲话中指出,《条例》至少在七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一是管理体制,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上做了明确且全面的规范;二是素质教育实施,主要从教育教学一章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困难群体子女的义务教育,对适龄儿童、少年在非户籍地接受义务教育,保障农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等接受义务教育都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四是学校的建设和改造,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办学标准,推进学校办学标准化建设,新建小区需要配套学校的,应与居民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五是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继续教育,明确提出实行县域内统一的教师工资标准,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并予以经费保障;六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分别从经费保障、基础设施设备配备、新增教育经费投入方向、建立对口帮扶制度和专项扶持、组织校长教师合理流动、鼓励城市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等方面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七是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习活动,禁止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隋乔) (来源:大众网)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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