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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注销 矽肺病患者向股东索赔获法院支持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25日17:39
  新华网宁波12月25日电(记者方益波)因长期从事对人体有害的工作而身患重症,急需得到赔偿而又得知原公司注销了,在宁波打工多年的王先生无奈将原公司的股东告上了法庭。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2日依法宣判原公司股东应当支付劳动者25.7万元经济赔偿金。

  2000年3月,王先生开始在宁波的一家公司从事金属抛光工作。2007年底,因公司要搬迁,王先生离开了公司。2008年3月,王先生在找工作体检时发现肺部有问题,怀疑是尘肺职业病。按照规定,职业病鉴定必须得到用人单位配合。但在王先生向原公司提出请求时,该公司不承认他是金属抛光工,也不承认他近8年的工作时间。与此同时,该公司已成立清算委员会,于同年3月1日起进行清算。

  王先生立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被仲裁委裁决驳回。无奈之下,王先生诉诸法院,于2008年4月向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工种为金属抛光。经历了一二审程序,法院最终确认了王先生近8年的工作时间,也认定他的工种为金属抛光工。王先生拿着法院判决,到医院和劳动部门顺利做了鉴定。今年6月25日,劳动部门认定王先生患有职业病矽肺,为工伤,达到四级伤残程度。此时,该公司已完成清算并被注销,公司剩余财产由两个出资股东定融公司与伟邦公司按投资比例予以分配。

  今年7月22日,王先生再次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公司已经注销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诉。为了早日拿到应得的赔偿,王先生再次向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将原公司的股东定融公司与伟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涉案公司清算组未曾向原告催告申报债权,在报纸刊登的注销公告也只写明了该公司成立清算小组、办理注销手续,并无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内容。因此,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法院最终支持了王先生的主张,判决二被告支付25.7万元赔偿金。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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