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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三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时建议 应尽快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26日08:55
  ????12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社会保险法草案,这是继去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后的第三次审议。

  ????社会保险法草案关系亿万人切身利益,一面世就备受关注,这从2008年12月28日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社会反响的热烈程度就可见一斑。这次审议稿就是在充分吸取了社会意见和调研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审议中不少委员表示,相比上次,草案更加充实和完善了,比如对社保接续转移、城乡统筹、非正式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等问题都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留了一些接口,为今后在这些方面进行不断完善留下了较大空间。但对这部内容丰富、影响巨大又关乎民生的法律草案,委员们仍然提出了新的意见。

  ????立法应为实现全国统筹做准备

  ????“目前养老保险还是按地区统筹,这个做法不能持续太长时间,应该尽快实现全国统筹。”陈斯喜委员说,现在无非是沿海一些地区收的养老金多一些,不愿意把这部分钱交出来,但是这只是短期内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全国统筹对各地都是有好处的。

  ????陈斯喜建议,在目前还不能实现全国统筹的情况下,立法应当在制度上为实现全国统筹做一些准备,尽量减少允许地区差别的规定,增加制度统一的规定。比如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号、统一的缴费标准、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等。现在缴费标准各地不一样,计发办法各地也不一样,这样将来统一起来就会比较困难。

  ????乔传秀委员也提到,社会保险标准和待遇的地区间差异长时间存在,劳动者难以通过社会保险实现社会利益的相对公平。

  ????丛斌委员则建议在总则中加上一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地区间发展差距的缩小,国家逐步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标准。”

  ????社保应当向全民平等方向发展

  ????草案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陈佳贵委员认为,社会保险法中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问题。只考虑公务员由国务院来规定不太妥当,因为除公务员外还有很多的公职人员,他们主要集中在事业单位中,大部分在学校,如果把他们分开来考虑很不合适。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社会保险与工资改革应同步协调进行。建议修改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其他公职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温孚江委员坦言,这部法律草案不足的地方是没有体现公平。他说,我国就业人员包括在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就业人员和公务员等几类。目前可采取“统一带有区别”的办法来考虑问题,等以后条件成熟时再修订,但总的方向可以确定,应该是向更加平等的方向发展。

  ????草案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增强

  ????“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操作性是社会保险立法应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第三次审议稿虽然在二稿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充实,但在重大制度方面授权性的规定仍然过多。”乔传秀委员说,这将导致社会保险法颁布以后短期内因无具体的法规规章规定而空置,法律实施后真正发挥作用的仍将是社会保险政策,从而使立法的位阶变相降低。

  ????乔传秀委员建议,应充实草案的可操作性条款,减少授权性条款,给社会保险制度以明确的法律运作框架。同时这也有利于避免相关部门在法律出台后因部门利益制约而延缓法规规章出台的时间。

  ????对此,陈斯喜委员也有同感:“社会保险法属于操作性比较强的法律,现在一些具体内容都没有在法律中规定,实际上有些内容是可以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的,建议下一步修改时在这方面下一些功夫。”

  ????明确政府在社保工作中的责任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工作当中的法定责任。虽然在社会保险法草案当中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保险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保险事业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养老金的收入出现支付不足的可以补助等等,但这些提法都比较软,需要进一步明确、进一步强化。

  ????他还建议,将草案第5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保险必要的经费给予保障”。

  ????应确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机制

  ????“社会保险费征缴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目前形成的税务代征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两种方法,在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面发挥了各自的作用,这应当给予肯定。但两种征收体制并存增加了管理成本,也为参保人利益损失埋下了一些隐患。”乔传秀委员说,考虑到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的统一性,建议在立法中明确由一个部门统一征收,并严格遵循“谁征收、谁负责”的原则,这样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更加顺利地开展。对此,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也表达了相同的意见。

  ????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问题,吕薇委员认为,应该首先说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功能和主要任务,然后再讲经费来源、管理制度等等。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应当有区别

  ????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商户和非全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问题,吕薇委员认为,这一人群的个人缴纳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一般职工要缴纳的个人部分,另一部分是应由企业缴纳的部分现也由个人缴纳。而非正式就业和灵活就业群体中大部分人收入是很低的,如果要缴纳两部分保险金,个人负担较重,因此很多人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

  ????“针对这部分人,一方面,能否采取"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另一方面,应对其进行一些分类,收入比较低的人员能否只缴个人的部分,对于属于企业集体缴纳的部分,政府是否可以适当给予补贴。”吕薇委员建议,另外,无雇工的个体商户和创业人员,是否也可以缴纳失业保险金,把这两类人群纳入到失业保险的范畴中。

  ????社保基金监督部门作用应细化

  ????吕薇委员认为,草案中提到了监督委员会,这实际上是一个比较松散的组织,如果想使其真正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必须对它的组成、运行机制作明确规定,否则很难长期作为外部监督机构。

  ????“另外,草案中提到人大、社保主管部门、财政部、审计署都有监督作用,这些机构在监督中是什么关系?谁是最高监督机构?谁是日常监督机构?这些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应该在法律中交代清楚。”吕薇委员说。

  ????丛斌委员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既监督保险金的安全情况,又要监督社保义务人的社会保险行为,不只是享有调查权,还要有处置权。草案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社会保险监督检查”的规定不够明确,建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以免将来推诿。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则建议,将“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改为“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

  ????应规定失地农民社保费谁负担

  ????对于农民工及失地农民的问题,草案在附则中也作出了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丛斌委员认为,应当将这两条放在总则中。另外,草案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保费由谁安排没有说明,建议修改为:“征收人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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