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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明:侵权责任法中已有涉及证券侵权内容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26日17:12
  人民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常红、田兴春、张海燕)十一届第十二次会议今天下午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海岛保护法》、《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倪岳峰、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主任吕彩霞参加专题记者会,就新通过的这三部答记者问。

  针对有记者关注证券侵权的问题,王胜明表示,在常委会审议过程当中,有的常委委员也提出,希望完善证券侵权法律制度。在侵权责任法当中,规定那么一条、两条,甚至规定一章。对这个问题,我们也是经过反复研究,首先侵权责任法不是完全不适用证券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行为人”,我们理解就包含证券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等。因为在证券侵权当中,比较典型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等,按照第6条的规定,如果有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这里的“民事权益”当然就包含财产权。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对有的行为也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第二章中有很多其他的规定,包括承担责任方式的规定,包括财产损失如何计算等,对证券侵权都是适用的,所以不能说侵权责任法对证券侵权完全没有规定,完全不适用。从当前的实际看,我们认为证券侵权制度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有必要进一步作出规定,但是这个“进一步作出规定”是放在侵权责任法当中来做规定,还是放在证券法当中来做规定?应该说放在证券法当中作出规定更合适。因为侵权责任涉及面非常广,法律之间也有分工,不同的法律,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有一个各自的调整范围。第一,证券侵权纠纷也比较突出,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完善是有必要的。第二,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对证券侵权是适用的。第三,证券侵权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由证券法来完成这个任务更合适,而且大家知道,现在常委会对修改法律的态度非常明确,如果意见比较一致,哪怕改一条两条,在立法程序当中不会有障碍。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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