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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破规”之举:人民调解贯穿刑案全程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29日07:32
  新闻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因经济纠纷引起的治安、刑事案件日益增多,“案结事不了”的现象也频频出现。面对这种局面,各地人民调解组织开始思考:人民调解能否介入治安、刑事案件的调处?人民调解又该如何介入治安、刑事案件?

  记者近日从浙江省瑞安市获悉,瑞安市人民调解力量已经全面介入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7年来共调处轻微伤案件、轻伤害刑事案件近万起。

  那么,瑞安市是如何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的呢?

  本报记者 马岳君 陈东升 本报通讯员 何瑞岳

  时隔一年,浙江省瑞安市东山码头又响起了“大云”号熟悉的汽笛声。船老大陈迁站在船头,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一年前,因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陈老大被公安机关逮捕。由于被害人家属不满公安的死亡鉴定,多次上访,案子一直久拖未决。

  后来,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法院因势利导,作出了“判三缓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

  就这样,陈老大又重新回到了船上。他百感交集,向水手们下达了启航的命令……

  公安侦查阶段

  ??? 4种轻伤害案件调解成功可以撤销,迈出了人民调解介入刑事诉讼的第一步

  近几年,瑞安市经济高速发展,与此同时,公安受理案件数量也持续增长。

  “目前,50%的治安、刑事案件都是由经济纠纷引起的。”瑞安市公安局局长姜迪清告诉记者,“这些案件给公安机关带来了沉重的工作负担。”

  早在7年前,2002年5月15日,瑞安市公安局、法院、司法局、综治办4家单位就联合出台了《瑞安市人民调解工作暂行规定》,在城关司法所开始了试点———对于一些因为经济纠纷引起的轻微伤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的,可以交由司法所调解结案。

  2003年12月,温州市公、检、法、司4家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暂行规定》,将调解范围扩大到了4类轻伤害案件:致一人轻伤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双方当事人具有邻里、亲属、同事等密切关系的;被害人自愿放弃诉权,并书面请求免除对方刑事责任、撤回控诉的(必须由当事人亲笔签名)。

  根据规定,上述4类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并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撤销。

  “这一规定走出了瑞安人民调解介入刑事诉讼的第一步。”曾担任瑞安市司法局基层科科长的余建军,见证了7年中瑞安人民调解工作在刑事领域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的全过程。

  “人民调解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够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余建军说,像这些由经济纠纷引起的治安、刑事案件,不解决背后经济纠纷,治安、刑事行为处理完了,回去还得出事。只有将案子背后的纠纷彻底解决掉,其他问题才能迎刃而解,“这其中,通过调解结案要远比用处罚、诉讼等手段来得灵活、省时、省力”。

  “瑞安人民调解之所以会在刑事领域发挥出巨大力量,与瑞安当地的工作环境也是有关的。”瑞安市司法局局长项贻康告诉记者,当地政法系统多年来一直有种团结合作的氛围。

  审查起诉阶段

  ??? 在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往往是检察机关不起诉的重要理由———这正是人民调解介入的契合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理论,刑事案件不能随随便便地由当事人和解了事,而应当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但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也赋予了检察机关酌定不诉的权力:“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往往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个重要理由。”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清钰告诉记者,“人民调解介入审查起诉阶段的契合点也就在这里。”

  林淑安是瑞安市麻屿镇某村的一名计生员,当年竞选计生员时与村民董芸花结下了矛盾。

  2008年9月15日早上,林淑安与董芸花在村口桥头上又发生了争执。随后,董芸花带着儿子、侄子来到林家,三人又与林淑安夫妇打成一团。

  推搡中,董芸花被林淑安推倒在地,左胸一根肋骨骨折,法医鉴定属轻伤。同时,林淑安与丈夫身上也有多处软组织受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因为种种原因,此案在侦查阶段没有调解结案,被一路移送到检察官吴风云手中。

  吴风云告诉记者,看案卷时她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这只是一起普通的伤害案,作案手法比较简单,行为人也没有前科。况且,事情起因是董芸花到林家闹事,林淑安夫妇也受了轻微伤,案件属于酌定不起诉的范围。究竟是诉还是不诉?”

  一番思索后,吴风云找来了麻屿镇人民调解员老胡。

  后来,在老胡和双方律师的积极调解下,林淑安与董芸花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吴风云也随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双方都是村民,一旦对簿公堂,两家人可就是一辈子的仇家了。”黄清钰告诉记者,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是实现案结事了的一个有效手段,“但是检察官作为公诉人,显然是不适合当调解员的。所以,这时就需要人民调解员的力量了”。

  “当然,在审查起诉阶段,当事双方达成和解是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个重要理由,但不是主要理由。”黄清钰解释道,从根本上说,不起诉决定的作出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审判阶段定

  ??? 罪阶段人民调解是介入不了的,但在量刑时,被害人谅解可作为法官的参考依据

  2008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和陈老大同村的孙柏带着儿子孙晓明敲开了他的家门。“我想让孩子跟你到船上锻炼一下。”孙柏对陈老大说。

  看在乡里乡亲的面子上,陈老大答应了孙柏的请求。可他万万没想到,这件事险些给他带来一场牢狱之灾。

  孙晓明是一名“瘾君子”,随船出航一个星期后突然毒瘾发作,性格变得十分暴躁,动不动就用东西打人。

  为了保证航行安全,陈老大让人用绳子把孙晓明捆了起来,关在了船舱里。

  “不久后,雷达就发现了一个鱼群。”水手“虾皮”回忆说,当时大伙都忙着打鱼,就把孙晓明关在船舱的事给忘了,“等两天后想起来时,人已经脱水了”。

  陈老大急令“大云号”返航,但由于此时船已到了公海,等一个多星期后船靠了岸,孙晓明已经休克死亡。

  后来的事情,前文已有交代。

  “人民调解之所以能介入刑事审判程序,是因为这个程序实际上是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瑞安市人民法院院长戎小平向记者介绍说,每个阶段追求的目的是不同的,“定罪是为了给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定性和评价,必须要认真分析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构成,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确定罪名,这一阶段人民调解是介入不了的;而量刑则是为了通过制定适当的刑罚,对被告人进行改造、教育,因此,这个阶段就要考虑多方面因素。通过调解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是可以作为法官量刑参考的。”

  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后,孙柏专门给法院写了一封请求对陈迁从轻处理的申请书。

  “法院工作应当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戎小平说,“本案本身就是一个过失犯罪,而且被告人又积极赔付,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依法定罪后,从轻处罚于法于情都是合理的。”

  那么,这样做是不是有花钱买刑之嫌呢?

  “当然不是。”戎小平说,法院从轻处罚的尺度不是看被告人赔偿的数额是多少,而是看被告人是否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况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也只是一个参考理由,最终决定权还在法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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