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众合十 龚力 |
肃穆庄严 龚力 |
基业永固 龚力 |
如,中央办公厅调查组在1985年的《关于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及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明确:“全国重点寺观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坚决执行僧道管庙,以庙养庙,积极为四化建设服务的方针”。在此方针下,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国家税务局于1989年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门票特案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中规定:“为了贯彻国家民族政策,经研究决定,对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即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所售门票收入特案免征营业税”,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再次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一系列法律和规章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国家为实现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养提供的切实保障。
上述认识,仅供参考。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2009年12月29日(特约记者 龚力,本稿严禁各种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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