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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屡教不改可送专门学校 浙江仅一所此类学校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29日10:16
  昨天审议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规定: 学生屡教不改可送专门学校。但校长们担心存在“技术难题”——

  我省仅一所学校专接“问题”学生

  本报记者 章建森

  “问题学生”屡屡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无论学校对他们如何处罚却屡教不改,老师苦恼得不知如何是好。

  昨天,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人大听取了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议案。草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可送到专门学校。

  不过记者调查发现,这一规定存在技术难题,浙江省目前仅杭州设有一所专门学校,即杭州市工读学校,且只招收杭州地区学生。专门学校数量严重不足。

  专门学校设有公安副校长

  在杭州闲林,有一所特殊的中学,原名杭州市工读学校,现改为杭州城西中学。

  校园很幽静,不过稍注意观察,就会发现学校的不同之处:教学楼的墙上,写着“为家庭教育服务,为普通学校教育服务,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行政楼里,除了校长等办公室外,还设有“公安副校长室”。

  这所创办于1980年的学校,是杭州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教育专门学校,目前在校学生270人左右,教师47人。

  “这样的师生比例,比一般学校要高,我们很多时候都是一对一辅导学生。”学校办公室主任顾凌峰说。

  顾凌峰解释,他们学校最大的不同,就是学生主要是杭州地区范围内有严重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的学生。

  “这些学生有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与异性发生关系等行为,综合心理素质和是非观念存在偏差,人生观消极。”他说,“如果不采取干预和保护措施,将会是违法犯罪的高危群体。”

  学校招收学生不采取强制手段,需要原来的学校、家长和学生三方自愿。为了更好地管理,学校学生全部寄宿,实行小班化管理,一个班级学生只有10多个,班主任两个,24小时值班,和学生同吃同住。

  “应该是叫半军事化管理吧。”顾凌峰说,新生进来后,会请退伍军人对他们进行军训,晚上还邀请家长过来,进行团体心理辅导。

  学校建校29年,共收了2000多名学生;近6年来,教育矫治成功率保持在96%以上。

  虽然学校在成立之初就有着其特殊性,但近年来,他们在尽量淡化工读这个概念。“是为了尽量避免外界和学生自己把学校标签化,学生出去后被人歧视。”顾凌峰说。

  学生屡教不改可送专门学校

  很多人都希望多建几所类似杭州城西中学这样的学校。

  身为台州市教育局副局长,许建强经常听到下面校长们如此抱怨:怎么对待“问题学生”?

  “一些学生经常违反学校纪律,旷课,还有个别有轻微犯罪,只是够不上刑事拘留。”他说,学校屡屡对这些问题学生作出处罚,可他们就是屡教不改,“学校也拿他们没办法。因为现在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能开除学生。”

  昨天,省人大听取的条例草案似乎让许建强看到了解决这一难题的希望。

  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一些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经尽力管教或矫正仍然无效的未成年人,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到依法设置的专门学校接受教育。

  草案还明确规定,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

  我省专门学校数量太少

  听说这一消息后,包括许建强在内的浙江一些地市的教育局长和校长们却依旧愁眉不展。

  许建强说,草案虽然规定可以把这些问题学生送到专门学校,可目前我省只有杭州市设立了工读学校,其他地区的问题学生无处可送。

  临海一所中学的校长对管理“问题学生”颇为苦恼,他称:“这些学生虽然数量不大,一所学校也就一两个,但如果继续留在原来学校,对学校管理、班级风气等影响极大。”

  他们呼吁,省人大在审议条例草案的同时,也要建议有关部门设立全省性或区域性的工读学校。

  “我们浙江的工读学校存在严重不足,全国有80多所工读学校,但浙江只有杭州市工读学校这么一所。”浙江省人大内司委办公室副主任卢群星说,从他们在台州、舟山等地的调研看,很多地区都有一定数量的“问题学生”需要送到工读学校。

  他们建议教育部门,在有条件的市县设立专门学校,或由政府部门设置面向全省的专门学校。

  昨天,省人大内司委把他们的调查和建议写进了草案的审议报告,提交给了省人大常委会。

  今天,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审议草案和相关说明。

  新闻链接

  《条例草案》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遗弃、虐待、强迫结婚及其他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其近亲属、主管部门、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照管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各类服务机构及其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辱骂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照管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各类服务机构及其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应当平等对待;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忽视、歧视。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来源:浙江在线)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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