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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个被控洗钱罪涉黑案宣判 王兴强判20年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29日16:14
庭审现场。 资料图

  
  新华网重庆12月29日电(记者朱薇)在重庆“黑帮”中,“黑老大”王兴强涉黑案情备受关注,不仅把北碚区公安分局领导的贿金拿去放高利贷,还发动公安民警帮忙洗钱。重庆首个被指控洗钱罪的涉黑案29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黑老大”王兴强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该团伙其余20名成员分别被判处1年至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民警苏扬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兴强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重庆市北碚区采取威胁、打砸车辆、统购统销、围堵工地等手段,大肆进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兴强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陈川南、刘军、陈岳枫、吴正友、周洪波、宋位志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张晓川、严平贵、曾勇、严平栋、王春、张建、徐建、王兴胜、朱桂霞、蒋平、周光伦、熊邦学、刘明志、余勇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被告人王兴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殴打、语言威胁、巡查围摊、拦截车辆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肆意抬高或压低价格,垄断市场经营,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大肆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暴力威胁迫使他人退出经营,强行参股分利,强签协议收取管理费,“见土收钱”等方式,控制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市场,垄断河沙、石子供应和建筑垃圾出渣及渣土运输业务,高利放贷,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聚敛了上千万元的财物,并以此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王兴强还积极拉拢被告人苏扬等人,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在重庆市北碚区称霸一方,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另查明,组织成员宋位志、周洪波、王春还伙同他人在重庆北碚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兴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

  据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兴强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该团伙其余20名成员分别被判处1年至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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