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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中院解释王兴强涉黑案中民警为何定洗钱罪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29日23:3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9日对王兴强等22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此案审判长蒋林当天下午就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解释。

  根据判决,“黑老大”王兴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20万元,该团伙其余20名成员分别被判处1年至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民警苏扬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

  该案为重庆首个被指控洗钱罪的涉黑案,公安民警苏扬为何被认定为洗钱罪备受关注。对此,审判长蒋林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苏扬原是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燎原派出所民警。2003年以来,苏扬与被告人王兴强关系逐渐密切。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兴强安排苏扬等人筹建合川亚能建材厂。苏扬明知王兴强投入的筹建资金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借用妻妹的身份证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折,协助王兴强转移资金170万元,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将王兴强的上述款项用于合川亚能建材厂的筹建。2009年7月,苏扬以妻子袁小琴的名义等人签订虚假股权协议,隐瞒王兴强在合川亚能建材厂的投资。

  蒋林说,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构成洗钱罪,苏扬受王兴强委托协助王转移其开办建材厂的资金,属于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违法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因此构成洗钱罪。(记者朱薇)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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