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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区政策中关键词:原产地规则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30日08:31
  新华网南宁12月30日电(记者李子文)“货物的原产地”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即为原产国(地)。

  原产地按照原产地标准的规定可分为两大类:完全获得产品,即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国内生产、制造的产品;非完全获得产品,即不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或为在其国内完成全部生产和制造过程。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入,同一货物可能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数道生产和加工才最终成型,因此对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特别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其原产地,这样的制度被称为“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产品“身份”的标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以“增值标准”为基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定》规定,如一产品的本地加工增值不低于该产品总价值的40%,则该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在进出口贸易中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关税待遇。“早期收获计划”产品由于以农产品为主,基本上采用“完全获得”的判定标准。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对非完全获得产品有一个累计原产地规则,即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可以在自贸区内部进行累计,也就是说,只要某产品中原产于自贸区而不局限于自贸区中的某一个国家的原材料价值超过了总价值的40%,即可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品。

  对少数有特殊情况的产品,它们不能按照或不能完全按照40%的“增值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则实行特定原产地标准。双方已确定的第一批实行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共有460个,其中6个产品(羊毛)不适用增值标准,采用税目改变标准,其余的产品(如纺织品等)采用选择性标准,即可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或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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