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李广庆持枪抢劫邮政储蓄获判死刑 复核终结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2月30日15:13
人民网长春12月30日电 (记者孔祥武)12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广庆持枪抢劫邮政储蓄支行一案复核终结。
2009年9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李广庆携带自制枪支5支、自制爆炸物3枚及刨锛、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将事先锯断的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邮政储蓄支行南侧窗户铁护栏掰开,然后用刨锛敲碎玻璃,跳入营业室,持枪威胁营业员,抢得人民币18万余元后逃离现场。当李广庆逃跑途中,被纪长秋等群众追赶。李广庆向追赶的群众开枪并投掷3枚爆炸物。在逃至西民主大街与西中华路南胡同交汇处时,李广庆强行进入由张欣驾驶的出租车内,被害人纪长秋欲抓捕李广庆时,李广庆开枪击中纪长秋,致其死亡。
此外,李广庆于2005年8月初一天,伙同孙树刚、朱亮(均已判刑)在公主岭市二十家子镇抢劫出租车司机,抢得人民币100余元和厦新A6手机一部;被告人李广庆为准备抢劫,改制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6支,爆炸物3枚;2007年1月,为躲避抓捕,李广庆伪造了“公主岭市二十家子满族镇小山村村委会”的空白介绍信和公章,在其父亲李士财帮助下,办理假身份证一个。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广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制造枪支、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广庆表示服判。此案报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现以复核终结,同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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