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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010年1月1日施行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09年12月31日15:31
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陈菲)保安员凭证上岗并留存指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跨省转移……一批法律法规1月1日起施行,将对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6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申请调解和仲裁

  1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的原则,并规定6种情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申请调解和仲裁。

  法律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规定的“纠纷”的范围包括6种情形: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保安员需凭证上岗并留存指纹

  1月1日起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条例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根据条例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跨省转移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将于1月1日起施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根据办法,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办法明确了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计算转移资金的方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程序,以及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等。

  担任政府参事不得低于55周岁

  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参事工作条例》规定,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条例规定,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共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参事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条例明确规定了参事的主要职责: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有关法律文件草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托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1月1日起施行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条例规定,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条例指出,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条例要求,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所从事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活动负责。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规

  主席令第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主席令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主席令第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国务院令第568号 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国务院令第566号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565号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2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教育部令第28号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110号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财政部令第56号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商务部令2009年第12号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

  商务部令2009年第11号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46号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广电总局令第61号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64号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电监会令第27号 供电监管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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