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鱼:这就是“临时性强奸”的结果?
来源:
人民网
2010年01月02日14:48
10月30日,写了一篇《“临时性强奸”,祝贺又一新名称诞生了》,对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对两名派出所协警强奸醉酒女子一案,给两犯罪嫌疑人各判3年量刑的质疑,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关注,浙江高院院长对此案进行了迅速的批示。经过两个月的苦苦等待,重申的结果在09年的最后一天终于出来了。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重审推翻了一审对被告量刑畸轻的一些理由:一审认定两被告为强奸罪并有自首情节,还有个“临时起意”的说法。重申否定了“临时起意”,法院认定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两被告人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不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还有一个情节就是被强奸的女孩由一审的一人变成了两人。
那这里的问题就出来了,既然不存在自首的情节,那一审时认定的自首情节是从何说起呢?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定的?可明明不是自首,那为什么要认定为自首?是什么原因要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开脱?这种颠倒黑白的认定是一种什么行为呢?天都知道是强奸了两个女孩,那怎么就报说强奸一个女孩呢?这里真的就一点猫腻也没有吗?笔者不明白,网友也看不懂。
秃子头上的虱子,全中国人都认定为轮奸的案子,一审就凭主审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作风不扎实给判个普通强奸罪,这个说服力谁能接受认可?还说是采纳了律师提出的“临时起意”一说,按此采纳,全世界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找出为犯罪嫌疑人减轻刑罚的理由,法院就不顾事实的拿来成为为嫌疑人减轻量刑的借口吗?
当地有关部门对该案原办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和管理不力的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已免去南浔区公安分局善琏派出所副所长陈某某的副所长职务,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南浔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郑某某、南浔区法院主审法官郭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并均调离原工作岗位;给予南浔区法院副院长宣某某行政记过处分,并建议依照法定程序调离原工作岗位。
为什么要调离呢?调到哪里去做法官呢?既然是业务素质不高、作风不扎实,那完全可以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提高素质嘛!如果素质低业务不扎实,这些年的法官工作是怎么做过来的?天天都在滥竽充数?要是都似“临时性强奸”这样审案,那将会有多少像“临时性强奸”这样性质的案件存在呢?不可能他们只办了“临时性强奸”这一件案件吧?
已经肯定了这几个法官的业务素质低,说明工作能力也不咋地?那调到别的工作岗位就能提高吗?怎么提高?要求他们提高的标准又是什么?又怎么能保证他们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不在出现“临时性强奸”?主啊,你能回答我吗?
调离原工作岗位,谁能保证这不是“临时性”的?说不准几日后又官复原位或者升迁高就了,这也是我们官场的一大特色。
不能给当事人以警示,让民众的心得以平衡 ,失信的判决永远不能在人们的记忆中抹去,说不准“临时性强奸”可能还要重演。
“临时性强奸”背后就是因为办案人员素质低业务不强造成的吗?难道就一点点的“问题”都没有?如果真的是没有,这几位都是人民的好法官,只是加强学习就可以了,怎么能给予警告和处分呢?辽河鱼很为他们叫屈抱不平,因这样的好法官实属不多。
仅仅是调离,哪里的人民能接受这样的法官来审理自已的案子呢?
原文地址: (来源:人民网―强国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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