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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学生减负成教师考评重要指标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1月03日16:56
  新华网沈阳1月3日电(记者王莹)辽宁省教育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指导意见》,将落实学生减负要求情况纳入中小学教师和班主任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意见》要求,对走读生不准安排早、晚自习。寄宿生晚自习时间每天不超过2小时。不得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午间休息和下午自习加班加点或组织集体补课。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禁止有偿家教。

  在考试管理方面,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严控制考试次数,除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不得再组织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学校层面的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升学率对学校排队,不得以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加强中考、高考信息管理,不炒作高(中)考状元及学校的升学率。

  此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严禁各种择校行为。任何中小学校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

  对各种违规办学行为,根据《意见》,将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各种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规学校,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对因监管不力,致使行政区域内多次出现不规范办学行为又不能及时制止、纠正的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已取得的与教育工作相关的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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