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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限制用地禁止用地目录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1月04日16:29
  新华网重庆1月4日电(记者徐旭忠)记者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土地方面宏观调控政策,重庆市及时发布了限制用地禁止用地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增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土地供应政策,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根据新目录要求,重庆市商品住宅项目单宗用地出让面积执行下列标准:主城都市区和万州、涪陵、合川、江津、永川、黔江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党政机关所在地的城区均按不超过20公顷执行;长寿、南川、开县、垫江等25个区县(自治县)党政机关所在地的城区按不超过14公顷标准执行;其他中心镇、建制镇按不超过7公顷标准执行。

  新目录对部分产能过剩产业用地提出了具体限制。新目录大幅提高了煤炭行业的准入门槛,按照规定,重庆市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得低于每年15万吨,“十一五”期间一律暂停每年30万吨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的土地供应。新目录还要求,新建再生铅和铝项目的规模必须在每年5万吨以上;锰铁高炉项目的容积必须在300立方米及以上;新建多晶硅项目的规模必须达到每年3000吨以上,占地面积每千吨6公顷以下。除此之外,新目录对乳制品加工项目、纺织项目、建材项目等项目用地予以具体规定。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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