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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首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制度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1月05日16:05
  中广网沈阳1月5日消息(记者徐志强通讯员刘键)家长不在身边,担心面临审判的孩子吃亏怎么办?辽宁鞍山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在东北首次推出代理家长维护孩子诉讼权益。

  2009年12月29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机制正式启动。鞍山市人大代表、鞍山市铁东区修建工程公司董事长高忠良等11名关爱工作团成员和孙明刚等18名基层司法所人员分别从该院接过“合适成年人”和“社会调查员”聘书,成为东北首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代理家长。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艾凤山向记者介绍,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要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诉讼过程的相关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法定代理人无法前来。而现在“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提出,将弥补这一问题。

  据了解,从去年6月份开始,鞍山市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指定由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办理。由于近年来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提高,而很多未成年嫌疑人父母远在外地无法到场,而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这项东北首推制度的启动将使这部分外来未成年嫌疑人成为最大受益者。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当讯问涉罪未成年人时,如果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难以履行职责,就将由检察院为其委托一名适当成年人作为代理家长,到场维护其诉讼权益。”艾凤山副检察长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活动。”

  “你还很年轻,未来的路还很长……”在范秀文的劝导下,14岁的小聂(化名)消除了焦虑,如实交代作案经过,获得了法律公正的处罚。

  “像犯抢劫罪的小聂,父母在外地无法赶来,小聂心理负担过重,不愿配合办案,在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63岁的范秀文大娘帮助小聂渐渐放下了负担,主动交代问题,最终获得了法律公正的审判。”艾凤山说,“这就是该项制度的最大亮点。”

  据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目前“合适成年人”的人选由专业社会工作者、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共青团员干部、学校青保老师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志愿者组成。合适成年人需经司法机关任前培训合格并授予任职资格证书后才可担任。该制度还规定,“合适成年人”有权从司法机关了解涉罪未成年人涉嫌罪名、身心特点等情况。“合适成年人”还将配合司法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认罪悔罪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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