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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倒置比内幕人登记更有效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1月07日10:31
  近期A股市场上高淳陶瓷、西飞国际等频繁曝出的因并购重组产生的内幕交易相关争议正引起市场高度关注,因此,如何提高监管制度的完备性和打击的有效性问题也开始提上议事日程:为了最大限度防控内幕交易的发生,中国证监会拟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即所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人,都要实施登记,并且将明确相关各方在重组事项策划、决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信息保密、信息澄清等方面的责任。

  笔者以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若是能够尽快尽早地有效实施,对于打击因重组并购等引发的内幕交易事件是一个重大进步。但是,从前期的实践来看,从司法层面尽快在证券案件中引入国际通行的举证责任倒置,才是“一剑封喉”的妙棋。

  内幕交易和价格操纵这对“狼狈兄弟”从来都是形影不离的,但是对于内幕交易性质案件的最终查处频度和力度在A股市场要远远高于价格操纵,关键就在于两者取证的难易区别。当然,这并不是说很多案件仅仅止步于内幕交易的层面是一种“不进取”,实际上,那些进入公众视线的内幕交易案,较之那些最终只被认定为违规信息披露的类似事件,已经是一种现有证券司法环境下的不懈努力和突破之举了。至于A股市场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后续证券民事赔偿案举步维艰的关键所在,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块与国际相关领域规则相悖的绊脚石。

  从经济人的角度看,犯罪分子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会作出不同的利益权衡,在证券犯罪领域这个高智商犯罪领域尤其如此。不同的举证法律环境之下,内幕交易和价格操纵等证券犯罪的暴露风险是具有天壤之别的,因为实施和参与证券犯罪的大多数属于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专业人士,而且很多都是看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一起长大的,对于其中的法律空当和制度空当可谓了如指掌,如何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最大可能地“低风险、低成本”作案,对于其中的一些人来说并非难事。换而言之,当前的非举证责任倒置现实,已经成为相关证券违法违规受害者维权索赔的最大障碍。

  对于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用“群众性”监督是最有效和最严密的,其中的原理就是用投资者利益来对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目前只有专利侵权诉讼、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倒塌坠物引发的诉讼、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侵权诉讼、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等八类诉讼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责任,从其特点来看,受害人在这些诉讼中普遍具有举证难度是其共同特征,证券民事赔偿案实际也具有这个特征。由此可见,只要能够在证券相关领域引入举证责任倒置,那么一张由亿万投资者组成的“天网”就会天然成型。(蒋悦音)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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