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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规定儿童寿险须年满15岁可请领死亡给付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08日14:41
  中新网1月8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当局“立法院”七日三读通过“保险法修正案”,若为儿童投保寿险,须年满十五岁才可请领死亡给付,未满十五岁死亡者,保险公司仅须加计利息返还已缴保费,或返还投资型保单的账户价值。

  这项修法可望降低道德风险,解决存在已久的“儿童死亡保单”争议。目前“保险法”规定,“订立人寿保险契约时,以未满十四岁未成年人,或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之人为被保险人,除丧葬费用给付外,其余死亡给付部分无效。”但实务上丧葬费用为两百万元,外界忧心父母觊觎这两百万元而谋害儿童。

  去年四月间,知名律师陈长文接受民众陈情,投书媒体质疑,还批评主管机关是“技术性的冷漠”;台当局“金管会主委”陈冲承诺检讨,蓝绿“立委”也提出五个修法版本。

  昨天通过的修正条文,将儿童保单死亡给付生效年龄,从满十四岁提高到满十五岁,并取消儿童死亡的丧葬费用给付,改为保险人得加计利息退回保费,或返还投资型保险的账户价值。

  此外,为保障弱势族群权益,避免另一种道德风险,修正条文也规定,为精神障碍或其它心智缺陷不能辨识其行为者投保寿险,除丧葬费用给付外,其余死亡给付均无效;丧葬费用金额不得超过遗产及赠与遗产税丧葬费扣除额的一半。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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