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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金 平均涨幅15%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1月08日15:23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现已陆续开始发放,其中一级因战残疾抚恤补助每人每年26080元。

  自治区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2009年10月,自治区《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下发,《通知》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的补助金标准,提高标准平均达到了15%。而这笔资金全疆各地正陆续下发。

  据了解,此次提高补助标准的部分优抚对象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等。

  具体的补助标准为,一级因战残疾抚恤补助每人每年26080元;一级因公残疾抚恤补助每人每年25250元;一级因病残疾抚恤补助为每人每年24430元。

  城镇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794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7110元;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90元;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分别是4760元、4550元、435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8080元、18080元和7820元。

  此次《通知》还规定,自治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也要提高,在200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840元。即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884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380元。

  同时,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享受的生活补贴在200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840元。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44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入党的,每人每年37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入党的,每人每年27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享受以上提标,仍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完)

  

责任编辑: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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