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官员被重判果真是因“瞒报”吗?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11日08:55
2008年因为“巨款摆平家属、记者排队领红包”的丑闻,而轰动一时的河北蔚县李家洼煤矿瞒报事故查处终于尘埃落定。河北省政府9日通报:目前已有48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7名处级干部。蔚县原县委书记李宏兴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原县长祁建华被判14年。
媒体多以“县委书记因瞒报矿难获刑13年”为题做了报道,也引来不少叫好声。但细究官员的罪与罚,恐怕要使人失望。刑法规定瞒报事故罪的最高刑仅为七年,官员不可能依此罪而获刑十年以上。依去年《现代快报》12月13日的报道,河北省崇礼县法院是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李宏兴有期徒刑13年的,原来,落马官员并非以“瞒报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院判决,李两罪共获刑14年(合并执行13年),其中犯受贿罪,获刑12年。至于“滥用职权罪”,那是因为李当时作为县委书记,“要求要不惜一切代价压住媒体”,专门安排宣传部部长接待记者,给记者封口费,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如此丑行,社会负面影响如此巨大,仅仅获刑2年,且无关瞒报事故罪。
一段时期以来,安全事故的瞒报、谎报问题严重。如果说矿难等安全事故,是以血与苦难伤害了全社会,那么瞒报、谎报事故,就是对社会的二次伤害。尤其是当政府官员参与其中(事实上几乎所有瞒报,必然有腐败官员的参与),就严重损害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将政府公信与丑陋的矿难、谎言绑在一起。
但依“罪刑法定”原则,此前我国刑法没有相关法条惩治瞒报事故。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将瞒报、谎报事故定为犯罪,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此法条曾被公众寄予重望,但效果并不理想。原因之一是,该法条打击范围过于狭窄,按法条规定,只有当瞒报“贻误事故抢救”,且情节严重时,才能被作为犯罪打击。如果矿难当场已经造成人员伤亡,不存在抢救问题,那么即便企业主、有关官员瞒报,也不构成犯罪。此次蔚县矿难,还有影响更大的山西娄烦垮塌事故,都经历了严重的瞒报,却不能以“瞒报事故罪”追究刑责。
反过来说,健全的安全事故公开上报机制,不能建立在刑法的严打上。我们目前的法律法规分工配合,从各个层面约束企业负责人、官员。比如,《安全生产法》第91条规定生产经营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是拖延不报的,处15日以下拘留;《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也规定了官员的有关行政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对安全事故的报告义务,主要体现在国务院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和各省区市的《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里。
但瞒报安全事故,深层的原因还在于部分地方的官商勾结,个别官员受错误政绩观的误导,这才敢于以身试法,瞒报事故,愚弄公众。铲除瞒报事故的土壤,和重判瞒报官员一样重要。(黑格二)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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