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自行申报开始
来源:
山西日报
2010年01月14日05:12
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已开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申报截止期限为2010年3月31日,逾期将受罚。
按照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芦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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