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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刑事案件回访:罪犯伏法家属难索赔偿(图)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0年01月14日14:52
马加爵杀人案受害者杨开红的母亲,想起儿子就欲哭无泪 IC供图
马加爵杀人案受害者杨开红的母亲,想起儿子就欲哭无泪 IC供图

  [被害人已经死亡或残疾,但因为罪犯没钱,其本人及家属难以得到赔偿。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法院、学界和坊间都在对此进行思考,各种尝试性的举措更是在全国各地陆续启动,但收效各异。

  试点不具有普遍意义,根本的方法还是制度性的解决方案。但这种制度该如何制定,资金该从哪里来,补偿标准如何界定……或许,这正是制度形成之前的必经阶段。]

  尝试:河南率先建立救助制度

  我国最早的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尝试发生在山东淄博。2004年2月,淄博市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犯罪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此,该市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了50万元的救助基金,并随后陆续发放给淄博市内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0个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试点工作。

  到2008年年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该院从省财政争取到了100万元,作为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资金来源。该院制定的《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的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被告人被执行死刑,附带民事责任无力赔偿,且被害人生活极其困难等四种情况下,被害人可以申请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为人民币2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该院2008年救助资金发放92万元。

  去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同年10月1日,我国第一部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地方立法《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正式施行。本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和《山东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开始施行。

  广东:特困救助基金呼之欲出

  广东的“特困群体救助基金”也呼之欲出。日前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视察省高院时,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重点谈了呼吁建立“特困群体救助基金”的话题。郑鄂表示,“现在,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他(被害人)受害了、或者伤残了。害人的人可能已经枪毙了,但被害人的赔偿却没能得到解决。”“还有,交通肇事案中,被车轧死的是一个家里赚钱的人,但开车轧人的人连车都是借的,拿不出钱来赔偿给受害人家属,怎么办?”

  郑鄂说,“实际上,要不了多少钱,他们的权益就可以实现。”“全国有些地方也在试验(解决的办法)。可否通过国家立法、或者省里立法的方式来做。除了国家出钱,也可以采取多种渠道。可以找个专门的地方来建,不放在法院,可以放在低保、社保,可以纳入民政系统。”与会代表表示,将把这一话题带上今年的省“两会”,希望广东能够通过地方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立法:可先实施条例积累经验

  “目前,我们十几个省的高级法院在试点当中,发现救助制度建立起来并不复杂,最缺乏的就是资源———钱。比如河南省各级法院想办法从政府申请到了启动资金,来初步解决这些问题,可今年呢?明年呢?这样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啊”,受访的多数法律界人士认为,最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国家立法。

  “在立法中,国家与社会都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而后者应该承担得更多”,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建武认为,“在不少西方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更多地是通过社会捐助、社会慈善来解决的。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以后,市场在国家生活中起着更加重要的作用,这时不应该把各种责任都压到国家身上去,社会应该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对此,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何富杰认为:“对被害人和其家属的救助是一种对弱势群体的帮扶,这更多的是一种国家责任。所以应该由国家出面,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建立救助基金,对被害人和其家属进行救助。在立法中,应该由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社会救助只能是一种补充。”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表示:“在全国人大正式立法之前,可以以行政条例、中央政策的形式先行确立救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展开救助工作,为这项制度尽快上升为国家法律积累经验。等到相关的经验都积累起来了,立法便水到渠成了。这还需要一段不短的时间。”

  ■认识误区

  四个方面存在的一些认识误区影响了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一,重视被告人人权保护而忽视被害人合法权益;二,对信访工作重视接访而忽视源头治理;三,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是社会责任,而非国家责任;四,执行难问题是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救助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指出,如果在国家层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需遵循四大原则。一是及时性,有些刑事被害人在案发初期就需要得到救助,以解决医疗、生活困难;二是适当性,以帮助被害人脱离基本生存困境为原则;三是公开性,救助的范围、条件、对象等要公开,确保救助工作公正、有序;四是一次性,对被害人只救助一次,救助金一次性发放,之后生活仍困难的,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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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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