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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浙江安徽三省本月起医保关系可相互转移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0年01月15日03:56

  医保关系苏浙皖能“漫游”了

  相关意见昨出台,本月起实施,在三省间“跳槽”医保关系可带着走

  戚庆燕

  记者昨从省人社厅获悉,江苏、浙江、安徽3省正在探索长三角医保关系转接的办法,《关于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已在3省印发,本月起开始实施。这意味着今后在长三角地区“跳槽”,医保关系可以“带着走”,转移接续后,在新就业地享受医保待遇。

  7月1日起

  医保可“全国漫游”

  据悉,人社部近日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为保证转移接续信息顺畅简便,人社部将会同卫生部设计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身份证号码是参保人员的唯一识别码,参保人转移医保关系时,只需要向社保机构出示,参保信息即可得到及时更新。

  本月起长三角医保可转接

  昨日记者获悉,《关于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经长三角地区社会保障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安徽、浙江三省已印发了该《意见》,从本月起实施。在转出地已经参加职工医保,后因跨地区就业,医保关系需随同转移,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均可将自己的医保关系“随身带”。

  这对正准备从南京“跳槽”到合肥的陈先生来说,确实是一项利好消息。按照《意见》的规定,他如果到合肥工作了,想把医保关系随同转移,就先在南京办理医保关系转出手续,南京医保经办机构为他出具在当地的参保证明,合肥的接收单位就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参保转入登记手续。

  据悉,在长三角不同统筹地区参保的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各地予以承认,合并计算。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同连续参保,不设立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等待期;超过3个月未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按转入地有关等待期的规定执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之后,从下个月开始,就能按照新就业地的相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统筹基金还不能转

  《意见》规定,在转移接续时,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可通过医保经办机构转移,医保统筹基金转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医保统筹基金转不转,转移比例是多少,国家还没有具体的说法。”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医保关系转接的“瓶颈”。因为医保跟养老保险不同,养老保险是年轻人缴的给老年人用,是可以累积的。而医保是当年缴了当年用,你不用,就“共济”给别人用了,不累积,因此有的地方统筹基金结余很少,甚至没有结余,就算想转移也没东西可转移。“统筹基金不能转,就会给结余少的地方带来压力。”该负责人说,今后三省将针对这一“瓶颈”商讨解决办法。

  “医保关系不能转接,直接影响到参保人退休后的医保待遇。现在,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人社部门联手出台这项《意见》,是为扫清长三角地区人才和劳动力流动的障碍、维护参保人的权益开了个口子。”这位负责人说,尽管该《意见》从本月起开始实施,但具体的操作细则还要进一步制定、完善,真正能实现医保关系在长三角顺畅转移接续,还有一段路要走。  本报记者 戚庆燕

  ■相关新闻

  养老金领取资格可异地认证

  本报讯 昨日,记者还从省人社厅获悉,《长三角地区异地居住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合作协议》、《长三角地区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合作协议》、《长三角地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及待遇享受的合作协议》、《长三角地区工伤康复资源共享协议》也已经审议通过,江苏、上海、浙江和安徽将在全国率先进行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协助认证,还可以对异地就医医疗费用代办报销。

  对于居住在外地的企业退休人员来说,为能继续领取养老金,每年都要回参保地证明自己“还活着”,非常麻烦。今后,在长三角地区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在每年第二季度(4-6月份)集中开展异地认证网上操作,统一认证时间、数据信息格式和认证工作流程。由于目前信息网络系统尚不能覆盖到所有地区,部分地区仍可采取信函方式进行认证。这样一来,既能减少这些参保人的舟车劳顿,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又能有效防范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戚庆燕)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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