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住房新政补贴细则昨出台
“1.3%购房补贴”,这样“进补”
杭州房地产新政出台近一周,杭州商品房的成交量却没有迅速上升,市场各方仍在静待实施细则明确后再作打算。昨天,《〈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购房补贴办法的执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出台,对新政中“1.3%的购房补贴”的补贴对象、申领办法、适用范围做了进一步明确。
三类人群买房有补贴
住房消费能享受“1.3%的购房补贴”的一共是三类人群。一类是首次置业人群,即在杭州市区内无其他住房,第一次购买14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家庭;第二类是改善型置业人群,即在杭州市区仅有一套住房,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的家庭;第三类是因房屋拆迁(含危旧房改造)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市区购买普通住房的家庭。
前两类家庭可享受购房款总额1.3%的购房补贴,第三类家庭则享受差额补贴,即购房总价款超过货币补偿款部分的1.3%。
购房补贴政策的适用时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明确“普通住房”等概念
《细则》最重要的内容是明确了新政中的三个概念。
一是明确“普通住房”标准。《细则》中认定,“普通住宅”为“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
二是明确补贴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细则》中认定,“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三是明确“市区”范围。《细则》中指出,“市区”指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滨江)开发区,不含余杭区、萧山区。
这三个概念明确了,1.3%的购房补贴才具有了可操作性。
“好政策”要当心“坏虫子”
支持首次购房、支持改善型购房当然好,只是有人担心,若按照现在的操作办法来执行,这1.3%会不会补到不该补的地方,补到不该补的人手里?
《细则》中有两条“虫子”。
一是对“家庭”的认定,指购房人、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这是否意味着一个家庭中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可视为另一个新的家庭?是否意味着如果以家中年满18岁的子女的名义买房,可以再次享受1.3%的购房补贴?
似乎是这样。杭州市1月11日出台的新政策中的第13条,“继续执行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的政策”。如此说来,第9条中“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岂不名存实亡?
第二条“虫子”更肥。《细则》中要求改善型购房的补贴对象必须是在杭州市区仅有一套住房,且在今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出售住房,并在此期间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的家庭。然而在申请补贴的所需资料以及申请流程中都没有明确,是否要先卖再买,还是买了再卖也可以。从具体情况看,似乎是两者都可以。那么,如何确保买了新房的家庭一定会把手头的另一套房子卖掉?《细则》中仅要求核对申请购房补贴的家庭新购房产的契证、所有权证原件。而南京的做法是给予补贴前要先与购房者签定协议。
还有人发现了第三条“虫子”。无论是哪类补贴,它都只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余杭区、萧山区。这是不是意味着,无论购房者在余杭区、萧山区有多少套房子,只要他在杭州“市区”无房或只有一套房,都能享受1.3%的补贴?
这对余杭、萧山区的楼盘倒是好消息,因为买他们的房子不影响“进补”。只是菜园子里“虫子”太多,对咱们可不是好消息——虫肥了,人瘦了。